法律分析:1、雙合同構造:保理合同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1)基礎合同(通常為買賣合同):(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
(2)保理合同:債權人與保理商
2、保理合同為要式書面合同(民法典第762條第二款)。保理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保理商。
3、保理合同的實質:
(1)保理人為債權人提供保理融資款(也稱“應收賬款轉讓預付款”或“貸款”)或應收賬款管理或催收或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
(2)作為保理融資對價,債權人將基于基礎合同對債務人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以債務人對保理商負擔到期清償債務的方式,作為保理商保理融資本息、服務費、行權費用等債權獲得清償的“第一還款來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 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條 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條 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
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
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稅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各種運雜費等。應收賬款是伴隨企業的銷售行為發生而形成的一項債權。應收賬款包括已經發生的和將來發生的債權。前者如已經發生并明確成立的債權,后者是現實并未發生但是將來一定會發生的債權。
應收賬款虛假,是保理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典型的場景是,在盡職調查過程中,保理人通常會向債務人核實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債務人在征詢函或其他文書上確認該應收賬款真實存在,保理人進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合同,事后保理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
債務人以基礎交易合同不實或應收賬款虛假為由抗辯。此時,債權轉讓合同或者保理合同并非因此當然無效,但保理人有權依法以欺詐為由請求撤銷其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同時依據本法第157條的規定,有權請求債權人承擔撤銷后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責任。
依據債權人和保理人之間的合同,債權人負有保證所轉讓債權真實的義務,保理人也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但是,債務人是否以及如何向保理人承擔責任,在實踐中爭議較大,因此本條對此予以明確規定。
相關法條:
應收賬款債權人訂立保理合同,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人后,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的通知,就完成了應收賬款轉讓的行為,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債權人的地位。應收賬款債務人收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該通知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即保理人成為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人,應收賬款債務人負有對保理人履行應收賬款債務的義務。如果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由于應收賬款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保理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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