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選擇,但須注意的是,債權人擁有的完全履行請求權在行使上還應當受誠信原則的限制,在違約責任方式的選擇上須具有合理性。在債務人可以為修理、更換、重作等措施消除瑕疵的前提下,債權人應優先選擇該類責任方式。這是因為,合同是市場主體自由談判,以促進資源向更高使用價值轉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當事人雙方為確認某種事實而達成的具有權利和義務內容的協議。合同法的基本功能是鼓勵交易、增進社會財富。因此對于違約責任的選擇,法律也應鼓勵向交易完成的方向發展。對于退貨,應在瑕疵的存在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下選擇。退貨相當于合同解除,因此要注意解除合同是否會造成債務人重大不利,只有在瑕疵的存在對于債權人所生的損害與解除對于債務人所生的損害相比顯失公平的場合,或者經過修理、更換、重作仍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債權人始得主張退貨。但何謂顯失公平,則應視具體情況,交易習慣而定。,如果合同存在欺詐成分,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可根據自身的利益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而受害人在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本身就是有效的,而當履行義務一方未適當履行合同,另一方當然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授受了對方的履行標的物,不等于就免除了對方的違約責任。接受了對方有瑕疵的標的物,仍可通過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以救濟。由于合同的性質具有可撤銷性,當事人接受了標的物,意味著以其行為表明放棄了撤銷權,即認可了合同的效力,但也并不因此就改變了履行方的不適當履行義務的違約性質。這是兩回事。,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通常有兩種方法:其一是約定專門的違約條款,其二是在質量責任、交付責任等約定的同時進行約定,這比專門的設定違約責任條款更隱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違約責任的約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如此約定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無法主張賠償,因此違約責任條款應該明確違約責任實現程序、數額或計算方法,最簡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元。,違約金條款,(一)違約金條款有如下意義:,1、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懾,促使對方盡可能的依約履行合同。,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實際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違約金條款扣款、壓款,取得進一步的談判主動。,3、如果對方提出違約金過份的高于所造成的損失,則對方應對此承擔證明責任。,違約金條款可與相關的如數量條款、質量責任條款、付款條款、遲延交付責任條款一并約定。違約金條款一般約定為:甲方應當,未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綜合上面所說的,租房合同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主雙方來進行約定,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話,那么一方違約同樣需要依法的承擔,只要存在的違約金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的百分之三十,那么主張的權益才能受以法律的保護。
法律客觀:瑕疵履行合同法要求合同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義務,但現實生活中,往往產生一方當事人因這樣那樣的原因,不能夠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這就構成了合同瑕疵履行,又可被稱為不適當履行。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雖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致對方不能獲得合同利益、減少或喪失獲得合同利益的情形。瑕疵履行一般有三種情形: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滿后,能旅行債務而沒有履行債務的合同履行行為。履行遲延發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另外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另外一方有權請求對方賠償自己因對方的瑕疵履行所遭受的損失;即使瑕疵履行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對合同相對方而言已經失去意義,合同相對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瑕疵履行方賠償損失;在延遲期間,標的物發生意外滅失的,由瑕疵履行方承擔該損失責任。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稱加害給付,是指因為瑕疵履行方的過錯履行行為,致使合同相對方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形,如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標準、包裝不符合規范、交付的地點、方式不符合要求等。其法律后果是:(1)合同相對方有權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合同相對方不能依據違約責任獲得賠償時,有權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在服務消費合同領域內,經營者有保證服務質量的義務。但是,“消費者在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只要明示了服務存在何種瑕疵,沒有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并且消費者是自愿接受服務的,那么,經營者就不必承擔瑕疵履行的法律責任。這里也提醒消費者,選擇存在瑕疵的服務時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則,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將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受領遲延受領遲延是指接受合同標的一方沒有及時接受對方的給付。通常認為,受領不是義務,但合同中約定約定應當在何時受領標的并于受領后給付價金的,受領人的受領就構成了義務,對方的權利實現有賴于受領人的受領。如果因為受領人的延遲受領構成違約,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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