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人合同,又稱之為涉他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合同。羅馬法除有若干例外,原則上惟承認契約僅于當事人間發生效力,故有“不論何人不得為他人為約定”之格言。統覽各國立法,為實際上交易之需要,打破羅馬時代之極端個人主義,一般承認涉他契約。我國《合同法》第64條、第65條分別對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作出了規定。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種。我國《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nbsp;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請求權的合同。比如,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向作為第三人的被保險人、收益人履行,而被保險人、收益人直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保險合同即為最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這種合同的主體不變,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第三人只是作為接受債權的人,因此,第三人不為合同當事人。 (2)合同的當事人合意由第三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這種合同往往是基于債權人方面的各種原因,所以,債權人應當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約定而生效力。 (3)債務人必須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否則,不能產生履行的效力。 (4)向第三人履行原則上不能增加履行難度和履行費用,如果增加履行費用,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而是債權人的原因所致,債務人并無過錯,故從公平和誠實信用的角度講,應當由債權人承擔增加的費用。 向第三人履行之要件,我國臺灣學者史*寬先生認為,一是約定人與受約人間須有有效契約之成立。契約之成立要件,應依法律行為及債權契約通則定之。約定人與受約人間有效契約之成立,為第三人權利成立之絕對要件。二是須以第三人取得債權為標的。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如果第三人拒絕受領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過債權人,并協商解決方法,由此所受的損失由債權人承擔 (2)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債務人基于對債權人的抗辯,可用以對抗第三人。比如,債務人因債權人原因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可以對抗第三人,而不向其履行。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是指經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義務,第三人沒有因為履行債務而成為當事人的合同二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nbsp;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在于:(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該第三人并沒有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和債務人。如果第三人沒有履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責任。(2)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至于第三人是否履行,應由債務人和第三人進行協商。(3)第三人代為履行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4)合同債務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即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除外。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可分為:(1)債權人應當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由于債務人已經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如果債權人不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視為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債務而債權人違約。(2)第三人違約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第三人代為履行中的第三人只是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需要說明的是,由第三人履行與《合同法》第84條、第85條、第86條所規定的債務承擔,表面上看都是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兩者有明顯區別:在債務承擔的情形下,第三人成為了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轉計債務時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再向原債務人請求承擔民事責任。這些都是債務承擔與由第三人履行的主要區別,且不能混同。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問題# 點擊這兒 #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合同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