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都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如果判決書中明確了保證人的追償權,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則可以依據生效判決,直接進入執行程序,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判決書中未明確,則應當另行起訴,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后開始起算。,《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條,(一)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追償權只有在保證人已經承擔保證責任后才會產生。,(二)因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而使主債務消滅,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使主債務人得以免除對債權人的債務負擔。,(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須沒有過錯。一般情況下,保證責任承擔與債務人債務免除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追償權才能成立。,(四)保證人須對保證責任的承擔沒有向主債務人贈與的意思。,第一、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盡量減小責任。,第二、讓債務人多找幾個擔保人,分擔責任。,第三、明確約定為一般保證。不承擔連帶保證。,第四、約定較短的保證期間。,第五、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同時用物作抵押,擔保人應盡力讓債務人用物同時作抵押。因為按照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第六、要求債務人以實物或保證人提供反擔保。一旦承擔了保證責任,也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權利,避免自己的損失。,第七、及時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因為按照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第八、注意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外主張權利,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九、承擔保證責任后,及時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都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之間不可以追償,如果判決書中明確了保證人的追償權,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則可以依據生效判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二)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并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于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三)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后,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復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怠于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為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保證人行使追償權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一)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二)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三)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一)在委托關系中,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并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具體包括:,1、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作為受托人,保證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自己替債務人償還的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一般情況下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從債務。,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對于處理委托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同樣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清償額的利息,但利率應采用法定利率。,(二)未經委托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里所指的必要費用主要包括:,1、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2、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