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一、什么情況下不可以 債權轉讓
第一、主體方面的限制。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債權。
第二、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第三、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后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原批準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
二、債權轉讓流程是怎樣的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通過轉讓債權,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司法實踐中,債權轉讓的具體流程為:
1、確定債權是否滿足可轉讓的條件。因合同性質、雙方當時約定權利、法律規定的某些債權是不可轉讓的,當事人在決定轉讓債權時,要確定債權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2、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相關條件達成一致意見,并就雙方的權利義務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3、債權轉讓人發出 債權轉讓通知 書。債務人只有實際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書后,債權轉讓才對其發生效力。
4、辦理相關的批準、登記等手續。有些債權轉讓行為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
三、債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 債權人轉讓債權 , 未通知債務人 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客觀:《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三種情形除外。即債權人可以轉讓合同債權是原則,三種合同債權不能轉讓是例外。上述債權轉讓之規定,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含義:第一、此處的債權人,是指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中的債權人,即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不是在一般民事行為中產生債權債務的債權人,比如:不是一般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債權人。第二、此處可以轉讓的合同權利,是指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即債權,是一個請求權,不是財產權。債權一旦實現,債權人享有的不再是債權,而是一個財產權。因此,不能理解為只要是民事權利即可自由轉讓,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債權即合同的權利才可以依法轉讓。比如:對于侵權之債,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受害人不得將該債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主張侵權人承擔責任。第三、此處的第三人,是相對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除了債權人全部轉讓合同權利退出合同約束外,部分轉讓合同權利的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構成合同當事人,均受到合同效力之約束。鑒于上述分析,債權人全部轉讓合同權利即債權的,該債權人的法律地位由第三人替代,原債權人從合同當事人中退出,原合同效力對于新合同雙方當事人繼續存續;若債權人部分轉讓合同權利,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與第三人一起成為本合同的當事人,合同效力當然及于第三人,若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即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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