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借貸合同但要不到錢
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新增內容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新增內容;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 違背公序良俗的。
本次,新增的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條款,對于前面半句,大家應該都可以理解: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相信幾乎所有的民間借貸的出借人,都無放貸資格
“以營利為目的”,很顯然,!不以營利為目的,難道吃飽撐著,把錢借給別人,當然親戚朋友之間的借貸另當別論。
“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這是該條款的核心。
那么何為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
“不特定對象”通常有三性,即人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圍的廣泛性。
意味著從現在起,作為出借人如果借錢給沒有任何關系的借款人,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發放借款。而被認定為借款合同無效
借款合同無效,約定的利率、逾期還款的違約金自然無效,而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僅僅是返還借款,賠償損失然而這里賠償損失應為合法的損失,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借款合同無效后往往只支持返還本金。
在上海二中院(2019)滬02 民終8454 號一案中,法院就這樣判決
無效合同所涉錢款金孫昊應予返還,所獲利益應予收繳至于返還金額,潘曉杰45 萬元的交付有轉款憑證佐證扣除潘曉杰自述的金孫昊 334,980 元的支付,尚余115,020元。潘曉杰基于無效合同的約定主張的其余訴請法院均不予支持
因此,從現在起如果你要出借資金,首先要警惕合同的效力問題,這才是最大的風險! ! !
一旦合同無效,能拿回本金就不錯了。
法律分析:如果借款合同未到期的,一般不可以強制執行;但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間有違約行為,或者借款人明確表示了到期不還錢,或者證明借款人到期無力歸還的,則出借人可提前收回欠款,如果不還款的,可向法院起訴,借款人對法院生效判決不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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