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適用條件有什么
債權人 要想通過代位權實現自己的債權,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債權人與 債務人 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 債權債務 關系;2. 債權人代位權 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3.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5.須債務人履行 債務 遲延;6.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
1、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代位權亦稱“代位求償權”。東道國政府對其境內的外國私人投資須予以保證。如果外國投資者在某國的投資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損失,由投資國政府(一般通過海外投資保證公司或保險公司) 予以補償,而投資國政府取得代替投資者向東道國政府提出索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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