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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是什么?(合伙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1-24 00:51:28

合伙的基本特征

一、合伙協議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如果說公司是以公司章程為成立基礎,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基礎。但公司章程與合伙協議在性質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法”,具有公開的對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約束作為法人組織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協議是處理合伙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內部法律文件,僅具有對內的效力,即只約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協議上簽字。所以,合伙協議是調整合伙關系、規范合伙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處理合伙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此即合伙的契約性。當然,合伙協議的訂立方式既可以是書面協議,也可以是口頭協議,但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間未訂立書面形式的合伙協議,但事實上存在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事實上的合伙營業,仍然視為合伙。
二、合伙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1.出資是合伙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前提。與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資的形式豐富多樣,比公司靈活,公司股東一般只能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和知識產權等四種方式出資,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種方式出資外,還可以勞務、技術、管理經驗、商譽甚至以不作為的方式出資,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2.合伙人共同經營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東不一定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甚至不從事公司的任何營業行為,而合伙人必須共同從事經營活動,以合伙為職業和謀生之本。若相互之間無共同經營之目的與行為,則縱使有某種利益上的關聯,也非合伙,如約定一方為另一方設定擔保或基于約定由一方獨立處理經營事務而另一方坐分利潤,不參與經營,則均非合伙,而是其他法律關系。所以可以說,合伙人之間是風雨同舟、榮辱與共的關系,合伙的一些具體制度如競業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產生的。當然,有限合伙企業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參加合伙企業的營業,不執行合伙事務。
3.合伙從事的行為一般是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無論是民事合伙還是商事合伙,合
伙人的目的都是為了營利,特別是依據合伙企業法成立的合伙企業,屬于商事合伙的性質,從事營利性行為,是一種營利性組織。
三、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也是合伙與公司的主要區別之一。公司股東按其出資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潤,當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則既可按對合伙的出資比例分享合伙贏利,也可按合伙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伙贏利,當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合伙人還需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伙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伙債務(不管其出資比例如何),即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是一種古老的商業組織形態。歐洲中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合伙經營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團體性質得到了增強。到了近現代,雖有公司這一萌生于合伙的營利性法人組織的出現,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歷史舞臺,作為獨立的聯合經營形式,它在各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以合伙契約的形式被確立為一種基本民事制度;與此同時,在英美法系國家,合伙的性質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如美國統一合伙法,一方面將合伙作為一種個人聯合體,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種基本特征。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合伙因其聚散靈活的經營形式和較強的應變能力,普遍受到各國法律的重視,已成為現代聯合經營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
四、合伙是一種獨立的聯合組織,具有團體的屬性
這主要表現在合伙的人格、財產、利益和民事責任都具有了相對的獨立性。當然,這種獨立性沒有法人那么高,團體的屬性沒有法人那么強。如果說法人是一種高級的組織形態,那么合伙則是一種低級的組織形態。

合伙企業的法律特征

法律主觀:

在現代社會,已經有很多合伙企業了,合伙企業的設立是沒有公司設立的那么復雜的,合伙企業有其自身的特征和責任承擔方式。一、合伙企業法調整的合伙企業有哪些特征1、有合伙人協商一致的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成立前合伙人之間就合伙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的、用以調整合伙人之間關系,規范企業及合伙人行為規則的基本文件。由于合伙企業是人合性企業,人的結合重于資的組合,許多重要問題的確立和決定都要采取協議的方式,因而無論國內還是國外的立法都對之十分重視,協議有規定的依協議,協議無規定的,依法律。某些協議的規定與法律不一致的,只要不違背立法的基本原則甚至可以協議為準。2、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合伙企業是在合伙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合作建立的“合作經營”組織,因而首先必須共同出資,即各合伙人必須按照協議規定的比例向企業投入經營資本,以保證企業經營的正常需要。所謂合伙經營,是指各合伙人都要平等地參與企業經營。所謂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是指企業經營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都存在盈利和虧損的可能,既然合伙企業是合伙人共同投資設立的組織,又共同經營,則經營好了,有了收益就應由各合伙人共同享有,發生虧損也應由各合伙人按協議共同分擔。3、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不同于公司類企業。同是企業的投資者,公司類企業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即當合伙人投入企業的資產不足于償付債務時,合伙人還要以自己其他的資產來繼續償付,直至償清為止,如其財產仍不足以償付債務的,要引起合伙人的破產。而且,合伙人承擔的不是一般的無限責任,而是無限連帶責任。4、合伙企業具有營利性。在我國社會經濟中,從事經營活動的合伙組織有兩大類,一類是合伙性的工商企業,一類是合伙性的社會服務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兩類組織都從事經營活動,都有經營收益。然而由于兩者的屬性不同,收益的性質也有區別,前者是以營利為目的,它所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就是要獲取利潤,利潤越高收益越大,因而普遍認為它具有營利性;而后者首先是提供社會服務,在服務的基礎上收取報酬,雖然其服務質量與收益也具有因果性,但它的出發點不是為收益而服務,故一般認為它不具有營利性。由于納入合伙企業法調整的只是合伙性的工商企業,不包括合伙性的中介服務組織,因而這種合伙企業應具有營利性。5、合伙企業具有組織性。前面我們談到,合伙有合同性合伙與企業性合伙兩種形式,合同性合伙體現的是一般合同關系,其法律關系主要由合同類法律來調整;企業性合伙是形成企業實體的合伙,它應具有健全的組織,常年的經營,完整的內外部關系。納入合伙企業法調整范圍的是企業性合伙,因而必須具有一定的組織性。二、合伙企業法調整的合伙企業有哪些類型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1、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2、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三、合伙企業如何注冊設立合伙企業,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委托)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第二步:遞交名稱登記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第三步:按《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后領取《受理通知書》;第五步:按《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交納登記費并領取執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合伙協議簽訂注意事項

簽訂合伙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包括:

1.出資細節,約定每個人出資多少,如何分紅。

2.議事規則,約定重大問題如何進行討論。

3.職責細節,約定每個人負責的內容,如果執行。

4.退出機制,約定在何種情況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時候如何計算資本。

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協議的特征有哪些

合伙協議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經營共同營利性事業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合伙人經營共同事業,因此合伙合同并非為交易合同。

3.合伙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個合伙人均負有出資的義務,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資義務互有對價關系,所以合伙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合伙合同為諾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當事人的實際出資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屬于諾成合同。

5.合伙具有團體性。合伙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合同的一種。但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團體(即合伙企業)卻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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