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后責任是什么
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后責任是什么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借條上的擔保人的責任是擔保借款人償還借款;如果借款人逾期不還款的,擔保人需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承擔擔保責任,即以其提供的擔保財產向債權人進行清償。
1.一般保證義務,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義務,其所負的義務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一、擔保人的配偶是否承擔責任?
擔保人的配偶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擔保一般可以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如果是連帶擔保的擔保人,出現還款問題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擔保人的配偶就需要一起承擔,有證據證明是配偶個人財產的,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分為兩種:
(一)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執(zhí)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合同規(guī)定還款之日起,有效時間為一年.一年后以你自己的意愿決定貸款的償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借條上擔保人承擔法律責任嗎
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執(zhí)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法律規(guī)定,如果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就是連帶保證人,因此,借條上只要寫上保證人是某某某,不寫別的,法庭一定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最好明確一個具體保證期間。若未約定,則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中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確,推定為2年。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人只在借條上簽名有效嗎
法律主觀:
借條上的簽名不一定有擔保意思的,要分情況的。若借條或借款合同等債權憑證中無擔保條款的,擔保人在簽字時也未注明承擔擔保責任的,不能主張 擔保人承擔責任 ,也就是沒有擔保的意思表示。除非僅有他人的簽字或蓋章,未表明擔保人身份的,可以結合其它證據推定其為擔保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民間借貸解釋》)第21條規(guī)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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