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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是什么?(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1-24 23:06:07

運輸合同的基本特征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貨物運輸合同主體的復雜性。它包括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
承運人是指提供運輸服務的當事人,包括運輸企業與個人。凡是取得運輸服務資格的企業和個人都可以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貨物運輸生產活動,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托運人是指提供貨物運輸的人。托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的保管人。運輸合同的訂立是托運人向承運人提出,經過承運人確認后成立的。因此,托運人作為合同的主體具有積極主動的地位。
收貨人是托運人指定的領取貨物的人。收貨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貨人是運輸合同的第三人,在形式領取貨物權力之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2、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貨物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的運送貨物的勞務行為而不是貨物本身。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運人的運輸工具將貨物由甲地運至乙地,承運人的運輸勞務行為是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目標。因此,運輸勞務行為才是運輸合同的標的。
3、運輸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性。
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大多數是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當事人雙方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合同即告成立。但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也可以依法進行修改。對于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當事人不能協商。凡是當事人協商的補充條款,都具有法律效力。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當事人自由協商訂立合同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合同法特別強調當事人約定的效力。
4、運輸合同格式的標準性。
運輸合同涉及的范圍比較廣,為簡便手續,各國基本上都采取標準格式合同。
二、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是什么
一般指運送的貨物。
貨物運輸合同,即通常所說的貨運合同,是委托人將需要運送的貨物交給承運人,由承運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交付給委托人或者收貨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托運人和承運人。托運人是將貨物委托承運人運輸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運人是運送貨物的人,多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組織。貨物運輸合同涉及收貨人,收貨人是接收貨物的人。收貨人與托運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為第三人。當第三人為收貨人時,收貨人就是貨物運輸合同的關系人,此時貨物運輸合同就是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中的運輸物包括各種動產,不限于商品。不動產和無形財產不為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
貨物運輸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國家有統一的貨物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避免出現被欺詐。雙方當事人商定合同的條款內容須具體、全面。才能避免因約定不明或無約定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 9 9 9年1 0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

(2)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自愿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觀點、主張強加給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4)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兩個以上寧事人不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擴展資料: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我國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的含義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于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于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分為:

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

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并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后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當事人均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權利而締結合同。但在某些情況下,締結合同的一方是為第三人取得權利或利益的,從而賦予第三人對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故稱為第三人利益締結的合同。

依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額的人壽保險合同,是典型的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因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人為第三人。此外,合同還可分為總合同與分合同;要因合同與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等。

格式條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1、合同格式條款具有預先擬定性。 所謂預先擬定性,這是指合同格式條款并非是經過合同提供方和相對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而是在訂約之時就已經由合同提供方制訂出來,這與傳統合同條款的訂立要不斷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是不同的。從某種程度來說,合同格式條款的預先擬定性反映了提供方在合同訂立時的單方意志,更改了合同條款的雙方合意性。當然,實踐當中,合同格式條款也可能是合同當事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的,但這并不能改變合同格式條款的事先預定性特征。2、合同格式條款具有廣泛性和持續性。 所謂廣泛性,這指的是合同格式條款適用范圍的無限性,針對的合同對象一般總是不特定多數的第三人,而不是針對特定的第三人。關于此點,《合同法(草案)》第四稿第55條曾有所規定,該條內容為“由當事人一方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約而預先擬定的,且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作變更的合同條款,為定式合同條款”。所謂持續性,這指的是合同格式條款一般在一定的時間內被合同提供方經常使用。綜合而言,也可以說廣泛性和持續性是合同格式條款反復使用在法律特征方面的具體體現。3、合同格式條款具有不可協商性。 所謂不可協商性,是指合同格式條款及其具體內容是由合同提供方單方決定的,相對方對該條款只有整體接受或者拒絕的權利,不享受進一步協商的權利,無法表達自己的意志而不得不服從合同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意思,也即所謂的“要么接受,要么走開”(take it or leave it),因此合同格式條款的不可協商性特征也被稱為合同格式條款的附從性特征。這一特征充分反映了合同格式條款提供方的強勢地位并且這種強勢地位可能被濫用,所以也是要求對其規制的一個重要因素。4、合同格式條款具有穩定性。 所謂穩定性,這里指的是合同格式條款在制訂時就預含著將普遍適用于一切要與提供方訂立合同的不特定相對人且并不因相對人的不同而在合同格式條款內容上有所區別。在這一點上,可以說合同格式條款遵循了“普遍適用”原則。同時,在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要約人和承諾人雙方地位是固定不變的,并不像傳統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人和承諾人的地位可以互相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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