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時具體有什么風險
簽訂合同時的風險有: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債務;合同債務的內容出現漏洞導致權利無法得到保護;合同債務的惡意履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民間借貸有哪些法律風險,怎么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有:沒有出具書面借條無法認定借款人或借條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寫,事后否認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無法調查核實向法院起訴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借款等情況。第一種情況,通常在發生于親戚、同學、朋友之間,因為事初大家關系比較好、也有一定了解,礙于情面借予款項時也沒要求對方出具書面借條,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認借款的情況下,因為缺乏借貸合意的事實證據,無法確定承擔借款償還的責任主體,而導致借款官司敗訴;第二種情況,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義代寫出具借條,事后作否認借款。因為借條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實簽字,無法證實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惡意逃避承擔償還借款責任;第三種情況,對工作不穩定、經常變動,住址也不穩定的借款人,一旦發生借款糾紛,因為債權人無法掌握借款人的確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無法順利的通過向法院立案起訴來主張借款。第四種情況,擔任某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對外借款,事后,惡意推脫是企業借款或企業推脫是其個人借款,因為互相推卸責任給債權人的追款帶來訴訟風險等等其他情況。
鑒于此類的借款風險,建議債權人應以下幾點加以風險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條,而且要借款人本人當面書寫、簽字、蓋章并作核實身份,避免他人代寫、冒用他人名義書寫的情況發生;
2、借條當中應清楚、明確的寫明借款人真實的身份證號、詳細居住地址;
3、對借款人為某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則應要求其寫明實際是其個人借款還是為企業作借款,視情況要其寫明共同承擔歸還或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4、盡量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二、借貸用途的法律風險:
這種情形在生活實踐中的主要風險表現為:明知借款人借錢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為屬于非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甚至有可能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證主張還款的正當性、合法性。
為確保借貸用途的合法性,建議在借條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確寫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債務承擔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責任推脫。
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在借條中未作約定利息,事后主張借貸利息不被支持或約定的
利息過高,未得到法律保護。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借條中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將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約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護。
為確保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性,建議雙方在借條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約定。
四、借條內容不規范、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這類風險實踐中除上述的借貸主體、用途、利息外還有常見的主要表現為:
將借條寫成欠條;借款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或小寫的金額數據不規范遭到篡改;還款時間不明確;內容因為太過簡單,遭到篡改引發爭議等等方面,為后面通過訴訟順利追討借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帶來了很大的風險。
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產生,建議:借條內容表述用詞要準確,書寫規范字,語義要嚴謹,簽字處與正文間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提倡民間借貸行為應作簽訂完整的書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與身份證姓名相一致);借款用途(要做寫明);借款金額(要有大寫且確保大小寫一致);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要具體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利率約定要合法(超出合法的部分可作規避考慮操作);明確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有作擔保或抵押的,明確保證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等。
五、款項交付不明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主要表現為:現金交付方式特別是大額的現金交付或應債務人要求將
借款交付給第三方,事后債務人作否認收到款項所帶來的借款交付風險。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如果借款人對款項交付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必須要就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做出合理的解釋。由法官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諸多因素,結合其他事實證據作綜合的審查判斷,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在本律師代理的一案例中,法院曾以原告即出借人除了借條證據外,沒有提供任何已實際給付錢款的轉賬憑證或相關事實依據,且以原告在此期間沒有收入,家庭經濟條件也十分困難,不可能有這么多錢借給被告等理由,最終判決以雙方不存在真實借貸關系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因此,對于較大金額的借款,不僅要有借條,錢款應通過銀行轉帳交付對方,以獲得交付錢款的有效憑證。為有效規避現金交付給債權人帶來法律意義上的合理解釋不能以及舉證不能造成不被認定的法律風險,以及將借款交付給第三方,因為第三方下落不明等原因,遭到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所帶來的法律風險。本律師建議:
1、對現金交付的借貸特別是大宗金額的借貸,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款項接受賬戶應為借款人本人的賬戶或雙方作約定的銀行賬戶,保留好銀行轉賬的憑證。
2、對借款人提出的將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應事先作約定明確或事后應取得借款人的認可,保留好相關的把款項交付第三人以及雙方約定或應借款人要求打款給指定對象的事實證據。
六、未作擔保或未能實現擔保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常見于:未作擔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當時可能經濟狀況良好、具
有償還能力,債權人礙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但后來因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資股票、甚至有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經濟上陷入困境、負債累累已無力作償還,以致后面債權人發現狀況不對作催討時已太遲,在借款人已無力作償還,又沒有擔保的情況下,最終造成借款無法追回的經濟損失。還有作擔保但卻未能實現的情形:比如:保證人口頭為借款人的借款作擔保,事后否認擔保;或保證人自身缺乏經濟擔保能力,無法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或借款人提供的機動車、房產作等財產擔保,但未辦理法定的抵押登記手續,以致未能起到擔保還款的效力和作用。
因此,為最大限度的減小債權人的風險,在作借款時最好讓借款人提供人 和物作擔保,
這樣即使借款人出現賴帳或無力償還借款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或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保護自己權益,避免損失。
本律師建議作以下方面的風險防范:
1、讓借款人提供具有經濟實力良好的單位或個人作保證人,并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證人的地位及擔保的責任。
2、讓借款人提供銀行定期存單、有價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完善擔保或抵押手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擔保都需要簽訂書面協議,如果作車輛、房產抵押的,別忘記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七、還款不清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常常被疏忽。這一風險主要在于借款人,特別是借款人在以現金方式作歸
還借款后,未向債權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條,事后,無法證明已作還款。
為防范和完全杜絕此類問題的風險,本律師建議:
在借貸關系中,與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后需出示收據的作法相對應的是在借款人向債權人作歸還借款時,債權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憑證,以此,證實借款人已經還款、雙方債權債務歸于終結。
八、訴訟時效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債權人對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缺乏清楚、明確的認識而疏于
催款,過了法律訴訟時效或未保留好中間有過催款的事實證據無法證明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存在,而過了訴訟時效的情形。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償還借款的法律后果則是不受法律保護,除借款人作自愿償還外,依法將會被法院駁回。
因此,為避免借款債權超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在借款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仍然未作歸還的,本律師建議采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范風險:
1、在還款期限屆滿后即將期滿兩年之前,應當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續新的還款期限或落款時間為出具之日的借條;
2、可委托律師簽發催款的律師函,形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證據,作重新計算兩年訴訟時效,以確保不過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
3、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損失。
九、借貸管轄法院的確定
這在生活實踐中,常會碰到借款人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歸還借款,債權人無法證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考慮到各地的司法環境以及訴訟成本的考慮,這顯然對債權人是不利的。為此,本律師建議:可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作設定發生糾紛由債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條款,以確保能以最小代價,順利的實現通過訴訟挽回損失
或有債務風險主要指哪些事項
法律主觀:
債權和債務的轉讓有哪些風險呢 (一) 債權轉讓 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轉讓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債務轉讓法律風險的防范 (一)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 債權讓與人在未如實收到債權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范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二)債權受讓人的法律風險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債權受讓人要求債權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債權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范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 法院 保全、查封或 強制執行 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 公證 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于×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 (三)新債權人的風險 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新的債權人,一般是有對價的,并且雙方都會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債權憑證。那么,為了減少新債權人的風險和麻煩,新債權人最好要求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時,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把履行通知義務作為債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這樣就可以避免轉讓不生效的風險,也可以清楚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各種抗辯。如果在轉讓合同簽訂時原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債務人拒絕向新的債權人還債,而導致進入訴訟程序,原債權人在起訴前通知債務人還為時未晚,因為法律只規定了通知的義務,并沒有規定通知的時間,但是不得晚于債務履行的時間。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債權和債務的轉讓有哪些風險呢相關法律問題,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合同的主要法律風險有哪些
1、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 因為合同簽訂前對合同對方不了解,草率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后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與履約能力有欠缺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后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主要發生在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方面。合同內容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最終導致合同無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形式不齊備而使得合同隱藏法律風險。 3、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主要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喪失履行能力或對方出現其他可能違約情形,對方違約導致己方生產經營遭受重大影響;該類法律風險也包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己方生產經營發生突發事件或投資戰略發生重大調整而可能發生己方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4、合同產生糾紛時的法律風險。 如果在合同可能產生糾紛時應對措施不力,就會導致己方在日后訴訟中處于不利境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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