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包括:1、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的;2、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的;3、實際上并不計劃訂立合同,惡意與相對方磋商的;4、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其他違反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依照我國《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
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而且無論何種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民通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事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秘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
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秘密或將該秘密轉讓給他人。如將商業秘密用于自己的生產經營,由自己直接利用商業秘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為或狀態,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保密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擴展資料:
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說,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即信賴關系)。
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
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以上是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四要件間又是彼此聯系的有機整體,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這四個構成要件來進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在上述情況下,一方必須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失,才應承擔 締約過失責任 ,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才能成立締約過失責任。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說明從始至終并沒有真正訂立合同的意圖,意思表示不真實,只是為了謀取利益的做法,在損害合同相對方的情況下,需要根據合同相對方的實際損失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保密義務、不履行合同義務、違反法律法規,致使對方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需要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義務,并且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義務,可能會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導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一、提供虛假信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提供虛假信息,如虛報財務狀況、隱瞞重要信息等,導致對方無法正確評估風險,從而產生經濟損失。
二、違反保密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商業機密或其他保密信息,導致對方遭受經濟損失。
三、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如未按時交貨、未按約定質量提供產品或服務,或者未支付貨款或服務費用等,導致對方遭受經濟損失。
四、違反法律、法規: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違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導致對方遭受經濟損失。
一份有效的合同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素:
(1)合法主體:合同必須由合法主體簽署。合法主體可以是一個人、公司、組織等。
(2)同意意愿:合同必須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如果一方強迫另一方簽署合同,則該合同無效。
(3)互相約束:合同必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這意味著,如果一方沒有履行合同規定,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行動來強制執行合同。
(4)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須是合法的。例如,一份合同不能違反法律、道德或公共政策。
(5)形式要求:有些合同必須遵守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必須以書面形式簽署。
只有當以上所有要素都得到滿足時,一份合同才可被認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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