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后,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 2、對贈與人有 扶養 義務而不履行的; 3、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另外第一百九十三條硅釘: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擴展資料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沖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為了保護受贈人的利益,我國《合同法》第186條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規定了一定的條件,主要是時間條件和范圍條件。
1、時間條件:須贈與標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轉登記。
《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時間進行了規定,即只能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體而言,對于動產,需在交付之前撤銷:對于不動產和需要登記的動產,需在登記之前撤銷。若贈與標的物已為交付或登記,不得撤銷;若標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記,則僅得就未交付或登記部分為撤銷,已交付或登記部分不得撤銷。
對贈與物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始得移轉所有權者,如贈與人已為交付但未為登記或已為登記但未為實際交付贈與物時,贈與人可否任意撤銷,在司法實務中存在分歧,我國合同法上對此的規定也不盡明確。
2、范圍條件:須非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范圍進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對于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來說,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
為了維護這類贈與法律關系的穩定,完成道德義務,本條款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
對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規定不得撤銷,一方面主要是考慮到贈與人若采取此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人員的解釋和說明,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如果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于明顯不利的地位。
另一方面,從公證的效力來說,具有債權內容的合同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直接具有申請法院執行的效力。所以,這類合同不得撤銷。這對于嚴肅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力,維護合同的嚴肅性,保證財產權利關系的相對穩定是必要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贈與合同的終止事由有贈與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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