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債的轉讓有哪些限制?
一、 合同法 中債的轉讓有哪些限制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fā)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基于特定的 債權人 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屬于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jù)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 債務人 只愿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 債務 , 合同當事人 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例如,我國《 擔保法 》第6l條就規(guī)定,最高額 抵押 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 撫恤金 債權、 退休金 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二、 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shù)人或由數(shù)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三、 債務重組 型 持有 債權債務 的各方通過協(xié)議或者其他途徑協(xié)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fā)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jīng)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fā)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fā)生的交易僅僅是執(zhí)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chǎn)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債權轉讓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它有自己的一套流程,債轉讓過程中有很多的事都是需要我們注意的。其中就有關于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等問題,可能大家對于此類問題不是很了解,因此熟悉有關 法律知識 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的轉讓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要注意查看所轉讓合同的相關條款是否具備,相關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是否約定清楚。
(2)要注意閱讀所轉讓合同的相關權利義務條款及違約責任條款,看相關權利義務約定是否符合自身要求,查看違約責任是否明顯不公平等,防止合同簽訂后出現(xiàn)一系列糾紛。
(3)可能的情況下,盡量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以明確合同的效力,并使合同的內容盡可能完備,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4)注意核實合同轉讓方的身份及資格情況,注意審查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否違法,且簽署合同時盡量做到字跡清楚,整潔,盡量使用合同專用紙張打印。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jù)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債務轉讓注意事項有哪些
1、債權轉讓時由誰通知債務人方發(fā)生法律效力盡管債權轉讓主要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債權轉讓并非因此與債務人無關。因為在債權轉讓生效的同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同時消滅,債權轉移于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隨之建立起來。2、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問題對于該問題,應當結合法律關系對等,權利義務平衡和慣例等因素,遵循原債權債務形式,是口頭協(xié)議的,以口頭通知便可,但更贊成書面通知,以便形成糾紛時有相關證據(jù)。3、關于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系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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