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第三人有何權利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原告、被告類似。第三人在訴訟中有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的權利和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等權利。但是因第三人有類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與類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們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獨立但卻不相同,類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資格,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幾乎和原告相同;而類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訴訟被告不得反訴及不能在行政訴訟期間向原告和證人自行搜集證據的限制,類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中所處的地位,也可能有這樣的限制。在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被告相同,在享有相應訴訟權利的同時也要受相應的限制。
什么是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并因而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行政訴訟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所以第三人可以通過自己申請和法院依職權通知兩種途徑參加到他人已在進行的行政訴訟中來。一般來說主要由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相關人以及第三人這三大類組成,但是和一般的民事訴訟不同的是,行政訴訟的被告一方一般都是國家機關,所以在進行訴訟的時候還是有比較多的注意點的,而且在行政訴訟當中還存在共同訴訟人,這與民事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基本上是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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