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進行追究,以法律來幫助自己進行解決。債權人的救濟方式包括:債權人可以就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確認無效,以及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后,惡意轉移財產怎么辦
1、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債務人 惡意轉移財產 的,涉嫌構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 2、如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證據和線索,可以向法院提交,由法院查證。如經查證屬實,可申請法院移送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 執行通知書 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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