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委員會是遵循債權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債權人會議監督管理人行為以及破產程序的合法、公正進行,處理破產程序中的有關事項的常設監督機構。
2、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做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企業破產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做出決定。
作用:
1、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權人委員會有權聘請中介機構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有權查閱有關債務人財產的會計賬簿和資料等;
2、審查債權,作為最終受償的基礎;
3、討論通過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和處理;
4、討論通過和解協議、重組方案,對于債務人是否有可能出現重生的機會,或者是否有必要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須適時做出妥協和讓步的決定,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債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債權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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