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一般應該到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一般指合同中約定的貨物交付地、服務地等。
合同簽訂地:合同簽訂地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地點。
被告住所地:被告的住所地可以作為管轄法院的依據之一。
合同爭議標的額:如果合同糾紛標的額較大,可以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就爭議的解決方式達成了約定,例如在合同中規定仲裁或者司法管轄方式,那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了合同糾紛,建議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管轄法院,并在起訴前向當地法院或律師咨詢,以確保程序正確。
一、保管合同能否在原告所在地起訴
1、保管合同糾紛的管轄,.目前法律沒有特殊規定,適用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保管物為不動產時,應適用關于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精。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保管合同糾紛管轄法院也有可能為原告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保管合同適用 訴訟時效 嗎
適用,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 合同的履行 ,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
保管合同糾紛適用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有可能為原告住所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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