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公司破產之后,按各債權人的申報順序進行債務的清償。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企業破產之后,需要成立專門的清算組,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應當通知、公告本企業債權人,清理債務、債權,并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法律規定清算組的此項義務,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債權人在被通知、公告之后,應當積極地主張自己的債權,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于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已經申報的債權人有權優先參與分配,從而獲得清償。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其投資額為限。如果股東不存在虛假出資、欠繳出資和轉移公司財產等行為的,就不用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的職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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