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有下列流程: 1.法院受理申請。 2.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或者移送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3.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法院要保證被執行人基本生活所需的情況下,只能查封該房屋而不會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擴展資料
執行擔保程序
1、被執行人主動提出申請
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要想達到延緩執行的目的,應當主動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的申請。執行擔保申請一般應書面提交給執行法院,以便執行法院進行審查。執行法院不應主動依職權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特別是不能在明知被執行人根本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強迫被執行人提供擔保。
2、移交擔保物或辦理登記手續
當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應當按照規定移交質物或辦理登記手續。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財產提供質押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移交質物,并占有質物,對不能移交的財產權利,應當依照《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當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抵押時,凡是依法應當登記的都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對可登記的可不登記的盡可能辦理登記手續,以免第三人對抗。
3、經申請人同意
被執行人在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申請后,須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取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因為執行擔保直接涉及申請執行人的利益,申請執行人同意是其處分自己權利的一種表示,是執行擔保成立的最重要的條件。
4、人民法院審查
執行法院受理擔保申請和擔保書后,應當審查擔保是否符合擔保的條件;審查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是否已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審查擔保人主體資格是否合格(無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國家機關,不能成為執行的擔保人);
審查擔保物是否屬于擔保人所有,擔保人是否有處分權,非其所有的財物或無處分權的不得作為擔保物;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范圍和擔保期限是否明確。
需要程序如下: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下,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合法財產權益;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財產所在地,法院沒有采取主動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
4的情況下必須付費內容,是共同行動;
5,必須由當事人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
6。在訴訟過程中應當適用。法院還裁定,在必要的時候采取行動當然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除非法院已下令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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