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租人對租賃物沒有處分權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如果租賃合同是當事人真實合法的意思表示,租賃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無權處分行為之效力是怎樣的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是不確定的。如果對方賣給你的,或租給你的財產是他無權出售或出租的,這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如果對方將不屬其所有的、無權處分的東西買給了你,或租給了你。你們之間的合同原則上是無效的,除非對方在其后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所以在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的訂立時,我們要特別注意其是否有權處分。對于一般的動產一般不易出現這樣的問題,但對于不動產,尤其是在租賃場地時要對其中的建筑物的產權進行必要調查或訪問,并要求對方在合同中予以保證。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無權處分合同并不少見,比如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將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擅自出賣的行為就屬于無權處分行為。這樣的行為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但并不是這樣的無權處分合同是絕對有效或者絕對無效。如果您的財產遭遇無權處分,被他人擅自出賣時,建議您咨詢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以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代理的效力分別是怎樣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51條,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權利人的追認可以有效地補正合同的效力。但是,無權處分不同于無權代理。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行為人(即無權處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權利人并非合同當事人;而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本人就是合同當事人,只不過在訂立合同時,沒有體現本人的意思表示而已。追認是單方法律行為,追認權在性質上為形成權,行使追認權可以補正合同的瑕疵,但卻不能改變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非合同當事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在無權代理中,本人的追認補正了本人意思表示上的瑕疵,從而使合同確定地對本人發生效力。在無權處分中,權利人的追認補正的是無權處分人處分權的瑕疵,使無權處分人變成有權處分人,從而使合同確定地對無權處分人發生效力,但不會使合同當然地對權利人發生效力。這就如同人的追認可以補正當事人行為能力的瑕疵,但合同并不對法定代理人發生效力。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權利人若要成為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除了行使追認權補正合同效力外,還必須通過讓與、債務承擔、合同概括承受等方式來完成。具體而言,權利人要取得無權處分人的合同債權(包括價金請求權),須與無權處分人達成合意并通知第三人(債權讓與);要親自履行合同債務,則須與第三人達成合意,或者與無權處分人達成合意后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債務承擔);要完全取代無權處分人的合同地位,則必須與無權處分人達成合意并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概括承受)。總之,無論如何,權利人都不因追認無權處分人的行為而當然成為合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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