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如果沒有錢財可以執行,人民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了執行能力,再恢復執行。當事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
一、強制執行還是不還錢
強制執行后仍然拿不到錢的,可以采取其它執行措施,包括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可申請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隨時恢復執行。如果對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被法院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會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13條追究“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的刑責。如果并未達到追究刑責的標準,對方不積極履行判決,法官會給其姓名證件號碼輸入“被執行失信人黑名單”,對其的高消費、貸款等方面造成嚴重不利影響,以此來迫使對方積極履行生效判決。
二、欠錢不還被起訴強制執行后會怎么樣
欠錢不還被起訴強制執行的后果如下:
1、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房產、汽車等財產,會被拘留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2、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
3、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
4、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5、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如下: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三、外地老賴,欠錢不還怎么辦
面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債權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如果欠款人打了欠條,約定期滿后對方再三抵賴不肯還欠款,可以直接憑欠條到法院申請支付令。
2、如果欠條沒有明確的還款時間等,應與欠款人書面明確協商具體的還款時間,若欠款人到期未還款,可以向法院起訴。
3、文書生效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如果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將其查封扣押。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話,其個人信用報告中會添加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會被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強制執行方法: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
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
被申請執行人不愿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并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欠銀行錢不還的后果:
1、個人信用遭破壞。
如果你與銀行發生的借貸交易,那么所有的還款行為都會被央行征信系統記載,并如實反映在信用報告上。在信用報告相對完善的今天,上面會清楚顯示你的逾期還款天數,倘若超過了90天的重要節點才還款,那么兩年內,無論是申請銀行貸款還是信用卡,你都會因遭到各行聯合“封殺”,而為曾經的誠信缺失感到懊悔不已。
2、被電話及上門催繳。
一般來說,最后還款日超過三天,貸款機構還是遲遲未等到還款額的出現,則會以電話催繳的方式向借款人了解情況,當然,借款人也可借此機會道出難言之隱,打出同情牌爭取還款寬限期。但如果欠款一拖再拖,貸款機構不再抱有希望,只剩下失望之時,接下來采取的行動很可能是上門催收。
3、面臨被訴訟的風險。
若是催收未果,貸款機構則會拿出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在抵押貸款方式下,其會主張法院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將優先用于償還剩余本息、律師費、訴訟費等一系列費用,假使還有剩余金額,則將如數返還給借款人。
這說來輕松的流程,做起來可未必簡單,少說也要等個三個月之久,才能將資產兌現,在此期間,借款人可籌集資金,贏得資產爭奪戰,用資金的歸位讓貸款機構撤訴。信用貸款的道理趨同,借款人仍逃脫不了法律制裁,需要用個人名下資產償還借款。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法律分析:對于被起訴沒錢還的情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其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協商進行解決的;對于協商不成的情形,其當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強制執行其可執行財產的;如果沒有可執行財產的情形,其人民法院是需要終結執行的。是可以商議分期付款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