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權行使的對象有哪些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行使的對象是人還是與債務人發生交易行為的第三人(或者受讓人),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1、如果債務人實施的是單方行為,如單方放棄債務,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 2、債務人與第三人通過合同行為移轉財產,則在原則上應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為被告。 3、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處分財產行為只是達成協議而尚未實際交付,在此情況下,可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撤銷其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財產已經交付,第三人或者受益人已經實際占有財產,則應將第三人和受益人列為共同的被告。 二、撤銷權行使的方式是什么 人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 行使撤銷權 必須由債權人 向法院起訴 ,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裁判,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 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其請求的范圍僅限于各自債權的保全范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作為債權人的一項自保工具,對債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具體執行上卻有不少的問題。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1、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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