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抵押權質權順序
法律主觀:
留置權、抵押權和質權的實現順序應當是:留置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法律規定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權和留置權效力順位
留置權、抵押權和質權的效力優先順序為: 1、留置權。 2、已登記抵押權。 3、質押權。 4、未登記的抵押權。即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優先順序取決于抵押權是否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故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 第四百一十五條,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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