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法律客觀:要想打好債務糾紛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第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么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系的證明人;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第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那具體要向法庭提供哪些證據: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為復制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并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于法院庭審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系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3、當事人還應注意,所訴的債務糾紛案件是否涉及到有關部門的技術鑒定結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等,這些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也應向法庭提供。
要想打好 債務糾紛官司 ,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 不履行義務 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么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系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 承擔法律責任 。相信債權人如果不是因為被債務人磨光了討債的耐心,債權人也不會選擇打官司的方式來追討債務。既然決定了打官司,那么就應該做好萬全的準備,了解清楚追債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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