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合同審查要點有哪些
一、主體是否合格
1、主體真實性審查
如果是企業類借款人,要審查該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法人代碼證、貸款卡(證)等法律文件;審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內辦理的年檢手續;是否發生內容、名稱變更;是否已吊銷、注銷、聲明作廢等。要注意審查部分企業“一套人馬、多塊牌子”以及產權不清,管理混亂的情形。如果是個人借款,要審查個人身份證原件以及借款申請書上是否是本人的簽字或蓋章。
2、主體合法性審查
要審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經辦人是否超越職權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是否真實,授權內容、期限、事項是否清楚;審查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號碼,核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蓋章與預留印鑒是否相符;審查有關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簽字,合伙組織是否有各合伙人簽字蓋章等。
3、主體資信程度審查
審查企業(或個人)、關聯企業、公司股東及其配偶在金融機構貸款情況,以親朋名義在金融機構貸款情況,對外擔保情況,有無不良信用記錄,有無大額或有負債或重大涉訟案件等;審查公司法人代表或個人有無賭博、吸毒、賴賬不還等劣跡,有無道德風險等。審查報告中要對以上情況作專門介紹,并在征信系統中查詢記錄附后佐證。
二、利息約定是否合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因此,合同中利息必須明示,且不能違反前述規定,否則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同時,也應在合同中約定逾期還款的利息和遲延履行判決書的利息計算方式。
三、擔保是否有效
1、擔保是否有效審查
審查保證擔保貸款時,必須以審慎性原則考察保證人的經濟實力、資產負債情況和資信程度以及有無實際代償能力。此外,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保無效;醫院、學校、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擔保無效;國家機關,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授權擔保無效;法律、法規規定對外保證合同應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未批準擔保無效。
2、公司擔保審查
首先審查公司提供擔保行為是否符合該公司章程規定;審查被擔保人與擔保人關系,被擔保人是否為公司股東或公司實際控制人。其次審查公司章程對擔保額度的限制以及簽訂擔保合同的簽訂人有無該公司的法定授權。最后是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擔保時,要審查公司對外提供擔保行為是否依照規定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如不履行審慎注意義務可能要承擔擔保債權落空的法律后果。
3、抵押貸款審查
首先,審查抵押物權利證書真實性。其次,審查抵押物詳細清單。包括:產權人、抵押物名稱、用途、建造年份、房產證號、土地證號、購置價、賬面價、評估價、抵押價等。 最后,審查抵押物的價值依據。現實中,特別要關注政府有關部門對土地經濟環境、土地市場發育狀況、土地的未來用途及有關規劃、計劃等方面的政策,實時了解土地價值狀況,避免因土地價值虛增或其他情況而導致的貸款風險。
四、法律文書是否規范嚴謹
1、要約和承諾
要約、承諾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所謂要約,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希望對方接受并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遞交借款申請的行為,即為要約。所謂承諾,是指被要約人(受約方)同意接受要約內容,決定與要約方就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對要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或補充的答復都不是承諾,而是一種反要約或新要約。實踐中,借款合同的訂立往往是要約、反要約直到最后承諾,是反復蹉商的過程。
2、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1)借款種類,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
(2)借款的幣種,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標的的種類,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應對貨幣種類明確規定。
(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圍,是貸款方決定是否貸款、貸款數量、期限長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據,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4)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須有數量條款,只有標的而沒有數量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沒有數量,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小就無法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借款數額,就無法確定借貸貨幣的多少,也失去了計算借貸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對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至關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約定的利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6)借款的期限,借款期限是指貸款人同意讓借款人使用用借款的期限。當事人雙方一般根據借款的種類、用途、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借給能力等因素商議確定借款期限。
(7)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在借款合同中,應明確在合同期限屆滿時是一次性償還借款,還是分期償還借款,是本息一次性償還,還是本息分別償還。
(8)保證條款,保證條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貸款人實現債權的重要約定。對借款合同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因此,擔保貸款的種類有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借款合同的擔保,當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借、貸、擔保三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簽訂擔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采用由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并同時向貸款方出具書面還款保證書的形式。
(9)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于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10)其他條款,除上述主要合同條款外,借款合同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解除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通知和送達條款以及當事人雙方商訂的其他條款等。
3、借款合同的簽訂與生效
借款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的方式有: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自標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附生效條件(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期限屆滿)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自辦妥批準或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4、借款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借款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合同內容的變更。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變更借款合同內容,將構成違約,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如果合同變更的內容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或行使約定的解除權而導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相關推薦:
涉外行政訴訟一般原則(涉外行政訴訟的特征是)
廠房買賣合同(廠房買賣的合同怎么寫)
長期借款利息是多少(長期借款利息怎么計算)
二手車轉讓合同(二手車轉讓合同有效嗎)
涉外行政訴訟程序規定(行政訴訟適用什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