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終止的原因有: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7.合同由于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在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系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一)清償,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二)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四)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五)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六)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合同終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終止與合同關系的消滅兩層含義。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歸于消滅,并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終止并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系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歸于消滅。,(一)行為人違反了后合同義務。,(二)造成了他人損害,主要是財產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主要是以過錯推定原則來認定行為人是否有過錯。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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