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含義是:在合同中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當事人確定的合同權利和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根據的合同。附條件合同中“條件”,是指當事人所約定的決定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特定事實,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法律分析:附條件合同的分類依據所附條件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兩類,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附條件合同的要求是: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條件必須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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