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抵押:
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浮動抵押的概念來源于英國衡平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展出來的一種特殊的抵押制度。
動抵押是一種創立于英國衡平法的擔保制度,具有鮮明的英美法特點,普遍應用于公司發行債券的擔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規定在公司法和破產法中,在美國則出現在《統一商法典》中。由于浮動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陸法系一般均作為特殊擔保對待,一般規定于單行法中。
擴展資料:
浮動抵押存在的問題:
1、就浮動抵押的主體而言,因在浮動抵押權實行之前,企業仍可自由處分其財產,如在債權屆期之前企業財產急劇減少、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都將影響浮動抵押權之實現,甚至使債權人設立擔保權的目的落空,對債權人甚為不利。
2、就對債權人的保護而言。 英美法在浮動抵押特設了接管命令、財產控制和禁令三項制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接管命令是指,在企業資不抵債或接管更有利于企業生存時,法院可以頒布接管命令指派抵押權人接管企業,接管人必須對公司進行拯救,只有在拯救失敗時才可以用企業財產清償債務。
財產控制權是指,抵押權人可依據約定,限制抵押人對公司財產的處分或者自己介入企業的管理,控制企業財產,第三人如果知道上述限制的,對其有約束力。
總而言之,中國物權法中間對于動產浮動抵押制度的規定還存在很大的問題,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浮動抵押
浮動抵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浮動抵押的概念及確立 浮動抵押(floatingcharge),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浮動抵押的概念來源于英國衡平 法院 在司法實踐中發展出來的一種特殊的抵押制度。 我國《 物權法 》第181條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債務人 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債權人 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一般認為,這一條確立了我國物權法上的浮動抵押制度。 二、進行浮動抵押所具備的條件 1.設立浮動抵押的主體限于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2.設立浮動抵押的財產限于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除此以外的動產不得毆立浮動抵押,不動產也不得設立浮動抵押。 3.設立浮動抵押要有書面協議,該協議一般包括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履行期間、抵押財產的范圍、實現抵押權的條件等 4.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是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事由。 5.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三、浮動抵押的屬性與特征 1.擔保物權屬性。盡管浮動抵押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責任財產特定化時間不同于普通抵押,其顯然仍屬于一種物的擔保。并且,債權人雖然不直接支配擔保物實體,但可以基于浮動抵押權而支配擔保物的價值,這仍然體現為物權的支配性本質。 2.擔保物的浮動性。抵押人用作浮動抵押的擔保物可以是現存的財產或者將來的財產,可以是生產設備、原材料,也可以是成品、半成品,并不固定于特定的財產,浮動抵押人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仍然可以對其自由處分。這種浮動狀態,只有當《物權法》第196條規定的情形出現時,抵押財產方為特定。 3.擔保物的管理權不發生轉移。擔保物上設定浮動抵押后,浮動抵押人在抵押財產特定前仍然享有對擔保物的自由處置權,這是浮動抵押區別于傳統物的擔保如抵押 質押 和留置的最重要法律特征。在浮動抵押中,抵押人以其全體或部分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對其正常經營活動并無實質影響,抵押人在正常經營范圍內仍就擔保屋享有自由處分權,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買賣、轉讓、清償等方式處置其財產而不論其是否在抵押物范圍之內。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浮動抵押的相關法律制度。浮動抵押制度的實施,擴大了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范圍,而且對于企業來說,更易獲取巨額的融資,加快企業的發展。但是我國目前的浮動抵押制度還有不少缺陷,需要不斷改進。如果您還有抵押貸款方面的問題,我們網站也提供專業律師的服務,歡迎前來咨詢。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債務人 不履行到期 債務 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債權人 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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