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合同要約定違約責任嗎
合同一般是需要約定 違約責任 的。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繼續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采取補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承擔形式。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4.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5.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有:
1.遭遇 不可抗力 ,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賠償責任;
2.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無過錯方同意變更合同;
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他免責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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