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和反擔規定
(一)擔保的概述:
擔保是為了保證債權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擔保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保證合同 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通俗來講就是債權人為了能夠保證按時收回或實現自己的債權而讓債務人提供一定的錢和物作保的方式。擔保并不是債務人一方就能決定的,而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滿足債權人的合理要求才能成立。它是一種雙方或多方的活動。擔保具有從屬性,它依附于主債務的存在,隨著主債務無效與消滅而無效與消滅。擔保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會利益,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與 違約金 等六種方式。擔保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等,絕對禁止以人身作為標的物的擔保。
(二) 反擔保 的概述:
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借款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反擔保是對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所取得求償權的擔保。只要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即可向反擔保人求償,而不問擔保人履行的對與不對,反擔保在性質上屬于間接擔保,因為它并非直接擔保主債務,而是對擔保人所負的債務擔保進行擔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為擔保人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擔保人的風險和損失提供了法律依據,反擔保之債除因一般擔保消滅原因而消滅外,當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消滅或其中之一消滅,反擔保也隨之消滅。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二款“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反擔保。
二、擔保公司的收費標準
(一)擔保業務收費主要有兩塊:咨詢、評審費和擔保費。
(二)在擔保項目進入到評審風險的階段,就需要交納咨詢、評審費了,一般為貸款擔保額的1%-3%不等。
(三)擔保費按照貸款擔保額的利率和期限來計算,一般情況為貸款利率的50%按實際貸款期限收取,有的公司還可以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下浮50%收取。
三、反擔保與擔保的關系是什么
二者的關系為,反擔保是以擔保的存在為前提的,如果擔保關系不能效存在,反擔保關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 擔保物權 的適用范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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