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deposit-reservation)。存款準備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銀行決定的,被稱為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通常分為法定存款準備金和超額存款準備金,其中法定存款準備金是按央行的比例存放,超額存款準備金是金融機構除法定存款準備金以外在央行任意比例存放的資金。
存款準備金已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普遍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以保持金融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引導貨幣信貸平穩適度增長,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
存款準備金最初源于保證商業銀行對客戶提款進行支付,之后逐漸具備清算資金的功能,后來發展成為貨幣政策工具。在部分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出現存款準備金率為零、存款準備金制度弱化的現象;但是在其他國家,如美國、日本、歐元區國家和眾多發展中國家,存款準備金制度仍然是一項基本的貨幣政策制度,在貨幣信貸數量控制、貨幣市場流動性和利率調節,以及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限制貨幣替代和資本流出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存款準備金由貨幣政策調控工具轉變為調控基礎。存款準備金作為一種貨幣政策工具存在局限性:一是準備金率調整對金融機構經營震動較大,準備金率變化需要銀行重新調整資產組合,但是金融機構在短時間內難以完成,如果市場發育不完善,超額準備金在金融機構間分配不平衡時,這種震動會更大;二是較高的準備金率會降低金融機構通過市場渠道運用資金的比例,并且,如果存款準備金調整頻繁,銀行會傾向保持較高超額準備金,進一步降低可用資金比例;三是由于多數國家對準備金存款不付息,準備金作為一種稅收,容易引發金融機構及市場融資同行逃避金融監管的現象,甚至形成脫媒。
存款準備金制度最初在英國建立,18世紀的英格蘭銀行分支機構較多,有很好的商業信譽,與許多的私人銀行有業務往來,逐漸發展成為中央銀行,各家銀行紛紛在英格蘭銀行進行資金清算和提取現金,將一部分準備金自愿繳存在英格蘭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雛形出現。美國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規定金融機構必須按存款的一定比例繳納準備金。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的來臨,各國開始意識到存款準備金的重要性,于是紛紛建立這一制度。就目前而言,但凡是實行中央銀行制度的國家,一般都采用存款準備金制度。
中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來的,至今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五十一次調整【1984-2004年僅調整8次,2005年0次,2006年3次,2007年至今(2016.3.1)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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