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房的情況有:延遲交房;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開發商未經買受人同意隨意變更設計;房屋無法拿到 不動產權證 ;房屋不能貸款;實測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超過3%; 房屋質量不合格 ;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經檢測不合格;房屋質量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開發商將房屋進行抵押。
法律客觀:《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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