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擔保是建筑工程領域控制工程建設履約風險的一種國際慣例,是由保證人暫時承擔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然后保證人可通過反擔保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的機制。
反擔保,也稱為求償擔保,它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由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擔保,反擔保措施有助于擔保關系的設立。為保證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在工程擔保中,反擔保頗為常見,反擔保措施也是工程擔保活動中最后一道風險保障手段。
反擔保的作用和條件
作為工程擔保活動中的信用風險保障機制,“反擔保”對于各類擔保活動主體都有著重要價值意義,因此,了解“反擔保”的作用、形式以及實務要點有著一定必要性。
反擔保的作用
1.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2.反擔保有助于本擔保關系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并無緊密的利益關系或隸屬關系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后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3.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劑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結合,為復雜情況下擔保關系的建立提供便利。現實生活中,時常會因某種特殊情況或出于特殊的考慮,使得某一擔保的直接設定遇到一些困難或障礙。
除此之外還需注意一點:在反擔保業務中,反擔保合同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沒有擔保合同則反擔保不成立。除此之外反擔保成立還需要以下條件:
反擔保的成立條件:
1. 第三人已經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
2. 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時,第三人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擔保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訂立)。
反擔保的方式和實務概況
在各類工程擔保活動中,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在內的保證人主體,為債務人提供數額巨大的擔保金額,但收取的保證擔保費用平均而言卻不足2%。因此,實務中以反擔保作為出具保證擔保的條件,是各類保證人主體規避信用風險的普遍選擇。
在具體工程建設領域中,工程擔保常見的反擔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信用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保證金擔保三種。信用擔保一般是由申請企業股東或關聯企業、合作伙伴等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抵押質押擔保包括不動產和生產工具(包括建筑材料、工程設備)抵押、權利質押、附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等;保證金擔保即要求申請企業按照保函金額一定比例提供保證金擔保。在實踐中,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對反擔保的形式和要求都是各有不同的。
一、銀行保函的反擔保形式
銀行作為我國工程擔保業務的主要承保人,反擔保設置頗為普遍。銀行在應工程承包方申請向業主開具工程擔保保函時,除一般保證格式的小金額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擔保外,其他情況往往都要求反擔保。如中國銀行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的申請條件均包括“在我行有授信額度或繳納足額保證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額擔保”一項——足額保證金和足額擔保分別對應著質押與抵押,以保證銀行有權追索作為履約所支付的費用;這也是商業銀行慣于采取的反擔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時還要求企業提供占據保額10%-30%的保證金(現金質押),抑或是由其他企業為申請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亦即“互保”)。
還有銀行保函的創新形式——分離式保函,多采用質押和保證的反擔保形式:在由商業銀行和擔保公司合作擔保的聯合模式中,銀行為化解自身的擔保風險,一般要求擔保對象提供申請擔保金額30%的保證金給銀行,此外擔保總額與30%保證金的差額部分,常由專業工程擔保公司以保證的方式向銀行提供擔保。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銀行的反擔保形式以現金質押為主,信用擔保為輔。
二、擔保公司保函的反擔保形式
擔保公司作為工程擔保業務中的重要承保力量,其承保也常常建立在嚴格反擔保基礎之上。在實踐中,擔保公司基于擔保實力與擔保風險的綜合考量,除現金質押證明外,足額抵押物往往是擔保公司普遍采取的反擔保措施。擔保公司在開具反擔保合同前,一般會要求被擔保人出具權力憑證并移交質押物;在開具反擔保合同后,也會到公證機關辦理反擔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證。
這意味著,當擔保人無法向被擔保人追償時,擔保人可以對反擔保中的抵押和質押物品進行清算拍賣。而對于被擔保人因違約行為導致破產清算的,擔保人對其財產在清算前享有優先追償權。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擔保公司的反擔保形式通常是以實物抵押為主,現金抵押為輔,且其反擔保多為足額反擔保。
三、保險公司的反擔保形式
保險公司在工程保證擔保領域的優勢顯著,取決于其對于風險評估的精準分析,以及能夠較好地對保證擔保業務進行風險管理和控制。對于反擔保形式,保險公司多采用的是信用擔保:通過審查企業的信用和履約能力,對信用風險低的企業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風險較高的企業另外出具信用擔保。在實踐中,保險保函的反擔保措施往往設置于保險時效長、擔保風險高的險種中,如履約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對于反擔保形式的要求多為“信用擔保”,較少要求投保企業提供現金質押或財產抵押反擔保,基本相當于“無反擔保”,并且很多保證保險保函可以在網上全流程操作辦理,不僅辦理快、時效高、而且減輕了企業的資金壓力。
反擔保作為工程風險轉移的一種手段,通過提供幫助受益人轉移信用風險的服務,從而為建筑市場創造價值,在實務應用中,銀行和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通常需要現金保證金或者足額的實物質押這樣不僅給企業帶來沉重的資金壓力也背離了反擔保的初衷;保險公司通過信用反擔保的形式來實現風險轉移,無疑為反擔保形式探索出一條全新道路,不僅緩解企業資金壓力,也助力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完善。
法律分析: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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