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它們的順序為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無論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設立時間誰在前,留置權一律優先于抵押權、質押權受償。抵押權應優先于質押權受償。但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于質押權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 質押 留置的順序為,先是 留置權 ,然后是登記的 抵押權 ,之后是質押權最后才是未經登記的抵押權,留置權一律優先于抵押權、質押權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根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 債務 的履行,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 債權人 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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