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謂破產債權申報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對于破產債權申報,國家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包括程序、時間等等。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允許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預先申報債權,是為避免在債務未到期時,債權人不參加破產清償而待到期后再直接向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而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在履行保證或連帶責任后卻因破產人的破產財產分配程序已終結,而無法行使其代位求償權。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以保障債權人能夠在各破產案件中充分實現連帶債務人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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