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破產案件規定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 民事訴訟案 件,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受理破產申請的 人民法院管轄 。 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債務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企業破產有哪些條件和過程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占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
企業破產過程:
申請
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宣告
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公司宣告破產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產的法定條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宣告公司破產,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于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進行。
公司破產,是指對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公司破產成立的條件有兩層意義:
一、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指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不能償還債務或者不能繼續償還債務。償還的能力表現于:
(1)公司的負債超過公司的資產,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負債雖然未超過公司的資產,但由于種種原因,公司無力調動資產還債。
二、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不管是主觀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公司已無能力償還已到期應依法償還債務的情形。
公司出現上述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企業經人民法院批準宣告破產,進入破產程序。
清算
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終結
破產終結是指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序的終結。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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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的《 企業破產法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的,依照本 法規 定宣告破產。” 據此可知,企業破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是經營上的嚴重虧損;再是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企業由 債權人 申請破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并且經企業與 債權人會議 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204條的規定, 破產財產 須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包括:(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2)破產案件的 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 工資 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 對于公司申請破產的條件有哪些這個問題,可參考以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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