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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是怎樣的,有哪些?(保險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01 20:13:14

保險怎樣退保

保險退保流程:

1、首先要確認自己是否符合退保要求,可以撥打保險客服電話咨詢,也可以到保險公司詢問;

2、確認自己符合退保條件后,按要求準備相關的退保資料,一般需要準備本人有效身份證、銀行卡、首期發票、首期保單合同等,建議準備好原件及復印件;

3、然后帶上材料到當地的保險公司柜臺辦理退保手續,需要領取并填寫一份《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填好后交給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另外還需填寫一些文件說明,看清簽字即可;

4、指定自己用于退保的銀行賬戶,如果是新卡,則要給對方銀行卡的復印件;

5、等待保險公司審核,審核通過后保險公司會將款項打到指定的銀行賬戶上。

保險退保分類:

1、猶豫期退保

猶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約定的猶豫期內的退保。一般保險公司規定投保人收到保單后十天為猶豫期。通常保險公司會扣除工本費后退還全部保費。

2、正常退保

超過猶豫期的退保視為正常退保。通常領取過保險金的保單,不得申請退保。正常退保一般要求保單經過一定年度后,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約申請,保險公司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退還保單現金價值。退還的具體金額可以查詢保單中的現金價值表,現金價值表會明確列出每一年退保可退還的現金價值。

保險合同解除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很多購買保險的民眾都覺得一旦購買了保險自己可以高枕無憂了,事實卻并不是這樣的,保險合同是可能被解除的,那么,保險合同解除的限制條件有哪些呢?
一、保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
《保險法》16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依此,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要件包括三個方面:
1、投保人在主觀上要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這里排除投保人的“一般性過失”,是因為投保人不是專業的保險業者,對保險專業知識的了解不如保險人,不能要求他們象保險人那樣盡善良保管人的注意義務,其只需盡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即可。
2、投保人在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存在誤報、漏報、瞞報的情形。也就是說,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針對的是投保人的不實告知行為。
3、投保人的不如實告知必須能夠影響到保險人是否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確定保險費率高低的決定。亦即“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于危險之估計者”。“足以變更”意味著如果投保人據實說明,保險人將會拒絕承保;“足以減少”則意味著如果投保人據實說明,保險人則將收取較高的保險費。如果保險人因為投保人不實的告知行為而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那么這項意思表示將會給保險人帶來額外的風險和負擔,而保險人只有通過解除合同才能避免自己所面臨的這項風險。
二、保險人合同解除權行使的阻卻
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阻卻是指保險人因自己的行為滿足某種情形而喪失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具體包括:棄權與禁止反言、除斥期間等。
1、禁止反言。保險法第16條第6款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禁止反言即保險人已知保險合同有解除的原因,但其陳述或行為使善意相對人信賴保險合同有效成立,并作出某種行為,以致自己受損時,保險人不得再主張解除權。
2、棄權。棄權指自愿或故意地放棄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就是指權利人對于某種權利或利益,任意的放棄或使之消滅的意思。在保險中,棄權是指保險人以言詞或行為,故意放棄其解約權及抗辯權。保險人放棄行使解除權須具備如下條件:其一,保險人明知有解除的原因或者從已知相關事實中可以推知;其二,保險人知道有解除權后,明示或默示放棄解除權。
3、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直接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些形成權的期間經過,該權利當然消滅。保險法第16條第3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此三十日和二年即為除斥期間。
“2年”的期限是從保單生效之日起算,超過2年,保險人喪失合同解除權,保單于兩年后將處于效力不可爭的狀態。“30日”的期限以保險人對不實告知事實知曉為前提,是為了防止保險人的消極不作為。超過任何一個期間解除權即喪失。
三、保險合同解除與拒賠的關系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16條第4款、第5款規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就拒絕賠償事宜及保險合同存續另行達成一致的情況除外。”該條解釋是對保險合同解除與拒賠關系的規定。
1、保險人沒有解除權或者喪失解除權后,不得再依據保險法第16條第4款、第5款拒賠。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是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險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權,或者保險人雖有解除權但已超過除斥期間的,當然無法解除合同,保險人當然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
2、保險人享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只有解除合同后才能拒絕賠償。保險人享有的拒絕賠償的權利是在解除合同之后才享有的權利,其故即使享有解除權,也不得不解除合同而直接拒賠。
3、允許當事人就拒絕賠償事宜及保險合同存續另行約定。因合同解除并不一定符合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故當事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就賠償事宜另行協商,以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協商只能發生于糾紛產生之時,而不能是事先作出約定。即當事人不能在保險合同中直接約定,保險人可以不解除保險合同直接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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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要有什么條件

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或制造保險事故;(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實;(四)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請復效;(五)保險標的轉讓而導致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六)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七)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八)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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