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旅游糾紛,常見的解決辦法有: 1、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 消費者協會 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一、是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地講,旅游者遇到旅游糾紛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游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系,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復后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客觀條件允許,也可以當場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并繼續完成旅程。二、回程后,如游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選擇上述的五種維權方式解決糾紛。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點:1、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盡量具體、詳細。2、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證據指,一是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及約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發票以及與旅行社簽訂的各種有效憑證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憑證,即游客提供的能夠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規定或原承諾不相符的最有力證據,如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貨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也可以提供有關物證、聲像資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資料。3、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合法合理。對旅游者提出的投訴,旅游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游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4、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當案件復雜、重大和極難調解時,尤其是涉及旅游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等不適用旅行社保證金賠償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建議旅游者盡快選擇解決糾紛的最高程序,即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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