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虛假宣傳的認定和處罰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以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促錆手段。但各類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亂人視聽,有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直接誤導用戶及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或侵犯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均將此類行為作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予以規范。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 發布虛假廣告 。廣告法第3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1.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在某些情況下,三者身份可能重疊。 (2)上述主體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為。 (3)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主觀方面,廣告商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 負法律責任 ;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于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 承擔法律責任 。 2.法律責任: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商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 ,并依法處以罰款。這里的“依法”,指廣告法。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依法 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什么是虛假宣傳?這違反了什么法律?
一.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出于為自身或為其他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擴大競爭優勢等目的,通過廣告等宣傳手段對所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做出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宣傳,最終導致或足以導致購買者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產生錯誤認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 虛假宣傳違反了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廣告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如何認定虛假宣傳
法律主觀: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虛假宣傳的認定原則如下: 1、主體 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行為 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結果 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于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關于虛假宣傳的法律法規
關于虛假宣傳的法律法規如下:
1、行為人在廣告中作虛假宣傳,違法發布了虛假廣告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3-5倍的罰款,廣告費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100萬元的罰款等;
2、虛假宣傳情節嚴重,構成虛假廣告罪的,一般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虛假宣傳的認定:
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進行不真實的宣傳。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廣告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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