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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執行回轉程序有哪些方式,條件是什么?(啟動執行回轉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02 12:32:11

執行回轉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回轉只適用于執行完畢后,執行根據被依法撤消或變更的情形。而《執行規定》對其適用條件作了擴大解釋。一是在時間上,增加了執行中也可以適用執行回轉的規定;二是在執行根據的內容上,規定了變更執行根據也可以適用執行回轉。根據《執行規定》,執行回轉的適用條件包括:

  (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者進行完畢。也就是說,執行根據的內容已部分執行,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財產。

  (2)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撤銷就是原執行根據已完全喪失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根據的內容已被改變。

  (3)由當事人申請或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由當事人申請就是當事人請求執行回轉時,執行機關被動地決定執行回轉;執行機關依職權就是在沒有當事人請求執行回轉時,執行機關主動決定執行回轉。

  (4)執行機關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

  (5)執行回轉的對象是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說,應由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

  (6)執行回轉的內容包括原有財產和原有財產的孳息兩部分。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的,折價抵償。

執行回轉應具備哪些條件?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第一,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原法律文書已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
第二,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 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回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后,是不會產生執行回轉的, 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么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復到原有狀態。這里,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回轉。
第三,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
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回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所以,根據民訴法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回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第四,只適用于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 《執行規定》第109條作了對《民訴法》第210條的“取得財產的人”作了限縮規定。

執行回轉是什么意思?

問題一:執行回轉,是什么意思? 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機構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一種救濟制度。執行回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

問題二:執行回轉應具備哪些條件?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第一,原執行依據觸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原法律文書已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
第二,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 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回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后,是不會產生執行回轉的, 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么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復到原有狀態。這里,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回轉。
第三,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
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回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所以,根據民訴法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回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第四,只適用于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 《執行規定》第109條作了對《民訴法》第210條的“取得財產的人”作了限縮規定。

問題三:執行回轉應注意什么問題 執行回轉是執行程序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對應的是審判監督程序,是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救濟措施,然而,執行回轉措施的采取應該是謹慎的,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筆者結合執行工作實踐,就執行回轉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以便更好地適用這個程序,保護被執行人合法權益。 一、關于執行回轉的提起,規定可由當事人申請,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依職權進行是新增加的規定。之所以規定可以依職權提起,是因為這種執行的錯誤后果是由作出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機構裁判錯誤造成的,應當強調主動糾正因裁判錯誤而造成的執行不當。什么情況下依職權進行,我認為與中止執行后恢復執行的情況差不多,移送執行的案件應當依職權執行回轉。因為在這種執行中人民法院是主動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其他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撤銷的,應適用當事人申請原則,而不應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執行回轉。 二、執行回轉時所制作的裁定,其內容應當嚴格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制作。在一般情況下,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在撤銷 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同時,就作出了新的法律文書。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內容可能完全否定原法律文書,也可能部分推翻原法律文書的內容,而部分維持原來的內容,所以執行回轉的范圍應限制在被新的法律文書撤銷或推翻的內容,而不是對所有已執行的財產一律執行回轉。此外,應明確執行回轉的裁定與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裁定一樣,具有當然的執行力。 三、《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責令返還財產的對象,與民事訴訟法的用語不一致,把民事訴訟法所說的“取得財產的人”明確解釋為“原申請執行人”。對此不應理解為其他任何取得財產的人。這主要是針對這樣一種情況:執行給申請執行人后,申請執行人又把該財產轉讓給了他人,或者執行中把財產拍賣變賣給了第三人,申請執行人只是取得了價款,或者申請執行人因欠他人債務而由其債權人直接從原被執行人處將該財產執行走了。如果從字面上理解,從申請執行人處受讓財產的人,或者執行程序中由拍賣變賣而取得財產的人,或者因對被執行人按到期債權執行的 其他債權人也是取得財產的人。但不能把申請執行人以外的人也作為執行回轉的對象。取得原被執行人財產的人,在法律意義上只能理解為原申請執行人,而不應是其他事實上取得已執行財產的人。執行回轉時不能從通過拍賣程序取得財產、通過從被執行人處受讓取得財產的人手中返還財產(當然如果其他人不擁有財產所有權,只是代替原申請執行人占有該財產的除外)。因為其他人如果是從原申請執行人處買受取得,則從原被執行人處取得財產的人仍然是原申請執行人如果是經過拍賣變賣程序買受的,則買受人只能推定其完全是善意的,因為他不可能知道法院拍賣程序還有問題,原來的法律文書后來還會被推翻。這是為維護法院拍賣程序的權威性和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必須的選擇;案外人如果對原申請人有勝訴的法律文書,在執行中通過執行原申請人到期債權的方式,從原被執行人處執行得到標的物,在原申請人與原被執行人之間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情況下,也不能直接從案外人處直接執行回轉。因為案外人取得原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基于原申請人與原被執行人有經 過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原被執行人向案外人履行實質上是清償其對原申請人的債務,應當視為是原申請人取得了原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回轉時只能向原申請人請求返還標的物。原申請人如果事實上能夠從案外人處贖回標的物(但法律上并無贖回的權利),則可以返還原物;如果不能贖回,則只能折價賠償。 四、《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所說的執行回轉重新立案,是新的規定。執行回轉的實質是再執行,......>>

問題四:執行回轉的要求 《執行規定》第109條作了對《民訴法》第233條的“取得財產的人”作了限縮規定。

問題五:執行回轉的要件是什么 據以執行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功新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撤銷或者變更,已經執行完畢的財產,回到執行前的狀態。

問題六:行政執行回轉的結果 執行回轉是指民事案件執行完畢后,由于法定原因使已經被執行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返還給被執行人,恢復至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況。執行回轉的原因有: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執行回轉應由人民法院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

問題七:法院做出的執行回轉的裁定是什么意思 就是執行錯了,要把已經執行的再倒轉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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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八:執行回轉案件的申請人如何主張權利 執行回轉是指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撤消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恢復至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況。 也正因如此,執行回轉與一般民事執行程序在性質上有重大區別,一般民事執行程序的主旨在于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采取強制措施,而執行回轉則旨在糾正因執行根據確有錯誤而導致的執行后果,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從被執行人處取回申請執行人因錯誤的法律文書而導致的先前的財產損失,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進而確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實踐中,適用民事執行程序的債權債務關系一般都是在當事人自愿交易的基礎上產生的,在有破產制度的國家,債務人破產的風險對市場主體來說是可預知的,相應地,破產情況下民事執行停止所帶來的債權損失風險也是可預知的。因此他們在自愿選擇交易的時候,也就自愿地選擇了這些風險。況且,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之前還有種種機會和手段避免因破產帶來的損失。而在執行回轉程序中,甚至法律文書的錯誤導致的財產損失,是申請執行人不能選擇也無法抗辯的,他們也沒有辦法在債務人破產之前采取自我保護的措施。執行回轉案件的申請人的權益具有特殊性,而在被執行人破產的案件中其權益應如何保護,目前的法律還缺乏相應的規定。筆者認為在破產程序中如果將執行回轉案件的申請人的財產視作破產企業的財產,將執行回轉案件的申請人視同一般民事執行案件的申請人,并要求他們參加財產分配,對執行回轉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是極不公平的。執行回轉案件申請人的權益在破產程序中應得到優先保護,而對其保護則應通過立法完善破產程序進行。 近日,高院執行局接北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信托公司)反映稱:該公司依最高法院生效判決向二中院申請恢復對我市一供銷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的執行回轉,但二中院以被執行人已在高院申請破產為由,不同意恢復執行回轉并要求該公司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參加破產分配。信托公司以“執行回轉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執行程序,不應受民事中止程序的限制”為由,要求執行局督促二中院盡快恢復執行回轉。

問題九:請問請問查律師,什么是執行回轉? 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后,因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根據新的法律文書采取措施將被執行的財產返還給被執行人,恢復到未執行前的狀態,為執行回轉。
教育部中國大學生在線法律援助網副總監兼常務副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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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執行回轉是不是需要立案? 訴訟程序分受理、審判、執行階段
任何案件不是判決完了就會得到強制執行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即開啟執行程序,執行回轉應根據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新的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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