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債權人撤銷權 成立的條件: 1、債務人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 2、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故意串通或勾結,共同危害債權人的債權,如故意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538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撤銷權的效力,即為使得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處分財產的法律關系歸于無效。具體表現為:1、對債務人的效力;2、對受益人的效力;3、對債權人的效力。撤銷權的成立要件:1、客觀要件:(一)須有債務人的行為;(二)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三)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2、主觀要件:(一)債務人的惡意;(二)受益人的惡意;(三)轉得人的惡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需要的條件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債務人具有放棄其債權和債權擔保、無償轉讓其財產等損害債權人到期債權的行為;以及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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