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股權質押是很多企業獲取融資、降低企業資金成本的重要手段。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質權人在行使質押權時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股權質押的設立
股權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但最終質權人能否實現債權只訂立質押合同還不夠尚。下面我們通過案例來分析:
A向B借款400萬元,以A所持有的甲有限公司40%的股權作為質押(B非該公司股東),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后因A的原因并未辦理質押登記。二人約定如未能按期還款,A則自愿將該40%的股權轉讓給B。現還款日到期,B作為質權人要求行使權利。
上面這個案例中的核心問題是股權質押的效力問題。股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我國《物權法》第226條第1款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在該案例中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的,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但因出質人原因并未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導致案例中的股權質押并未有效設立。對于質權人來講,這樣的結果是非常不利的,面臨著質權無法實現的風險。作為補救措施,在簽訂股權質押合同時,一定要規定違約條款。因為雖然質押權并未設立,但并不影響合同中質押擔保條款的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質權人可以向出質人主張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其對質押權人造成的損失。
該案例中另外一個引人關注的問題即“二人約定如未能按期還款,A則自愿將該40%的股權轉讓給B”,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這種約定即通常所說的流質契約,為了防止質權人趁人之危、顯失公平后果的發生,現代各國立法均嚴格禁止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受清償前,質物所有權歸屬質權人的約定。我國《物權法》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故A與B關于如未能按期還款,A則自愿將該40%的股權轉讓給B的約定無效。當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雙方參照市場價格協商折價給質權人,實際上也是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方式之一。故A與B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可以約定將股權按市場價值折價償還債務。
二、股權質押對標的物的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可見,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轉讓。
1.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限制
還以上面的案例舉例,A轉讓B的股權屬于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B并非甲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遵守《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經過甲公司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并保證甲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擔保法》第78 條第三款也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在程序上,A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規定是為了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能只有幾十個,甚至只有幾個。作為這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每人持有一定的分額。如果有一天,其中一人突然要將自己手中的股權轉讓給陌生人,其他股東難免沒有意見,所以為了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連續運作,公司法通常規定股東轉讓股權,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同意要以書面形式,也就是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作出。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的限制
《公司法》第141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因此這些股份在限制轉讓期間不得用于質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公眾持有、買賣公司股票以方便融資,故對其限制性因素并不太多。這不同于有限責任公司。
另外,法律規定,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所以國有股權出質,應該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批。
3.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東以其擁有的本公司的股權出質
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東以其擁有的本公司的股權出質,對此 ,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允許的。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可見,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這是因為,公司如果用其資本買回股份,實際是將股東的投資退還給股東,從而形成實質上的退股,損害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三、股權質押標的物的價值
1.質押率
實務中,股權質押受質押率的影響,質押率實質就是一種折扣。例如,上市公司將市值1000萬元的股票質押給金融機構,從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必然小于1000萬,也就是說融資打折了。質押率一般情況是3-6折。假設質押率為40%,1000萬市值的股票質押出去,獲得的貸款即1000*40%=400萬。
2.預警線、平倉線
公司股權質押設立后,債權人取得質權,也取得了在債務人按期未履行債務時,對質押股權具有優先受償權。但是,在股權質押設立后標的物的價值減少怎么辦?
股權的性質決定其價值容易上下波動。與不動產的價值不同,股權價值并非固定不變,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市場的供求狀況、市場利率的高低、股權質權的期限長短等因素的影響。特別在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常地處于變化之中,股權價值在短時間內會發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的極端情況。因而使得股權質押的擔保力度較難把握。
可見,以股權進行質押,面臨的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股權的價值和價格是經常變動的。如果股權的價值在質押期間急劇下降,至實現質權時,則可能會導致股權的價值無法清償債權,質權人的利益會因而無法得到保障,導致質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損失。現實中,上市公司為控制因股票價值波動帶來的風險,會設立預警線和平倉線。
目前市場上通用的標準: 160%/140%和150%/130%。
假設質押時,股票價格是10元,質押率為40%,預警線為150%,平倉線為130%,那么:
預警價格=10*40%*150%=6元,即股票價格下跌40%
平倉價格=10*40%*130%=5.2元,即股票價格下跌48%
《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故當股價連續下跌接近預警線時,金融機構有權要求股東補倉;《擔保法》第70條規定:質物有損害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故當達到平倉線時,而股東又沒有辦法補倉或還錢時,金融機構有權將所質押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拋售。
綜上,股權質押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有自己的特殊性,但二者最重要的共同點就是在簽訂質押合同后應及時辦理質押登記,確保自己權利的實現。
股份質押屬于一種權利質押,是指出質人與質權人協議在出質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設定限制性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約定就股份折價受償,或將該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股份質押比例是抵押出去的股份的數量占公司全部股份的百分之多少。
計算公式如下: 質押比例=(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100%
擴展資料:
一、股份質押的作用
股權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股權質押擔保力的大小直接關系到債權的安全,與質權人的切身利益相關。
二、股權出質流程
1、 可以申請股權出質的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寫表格等材料(填寫《股權出質設立申請表》等表格:提交執照復印件,質權合同,質權人、出質人身份證明等文件、證件);
3、 現場材料提交(攜帶齊所有提交的材料,預約成功后于電話提示的受理時間到投資服務大廳取號辦理);
4、 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受理后取得股權出質通知書,登記申請材料被受理后,請按工作人員的提示到投資服務大廳一層發照窗口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份質押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股票質押新規今起實施 質押率“紅線”劃定為60%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