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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有哪些,是什么?(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是什么)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02 17:14:20

民事法律行為包括

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行為,只要合法,都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等事實行為。
一、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開始或終止取決于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行為中附有一定的期限,并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或者消滅前提的法律行為。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3.期限與條件不同。任何期限都是確定地要到來的;而條件的成就與否具有不確定性。期限可以與條件一起,共同組成對一個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限制因素。
二、關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當事人必須具有健全的理智和判斷能力,因而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是指當事人的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相一致。當事人必須在意思自由、能夠辨認自己行為的法律效果的情況下進行意思表示,不存在脅迫誤解等情況。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是不違反效力性強制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違反管理性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而不是一律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內容、形式上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4.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總則編第8條也規定了公序良俗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故違反法律、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關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為
1.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是絕對無效的法律行為,無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出行為能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如遺囑、授權等行為。
2.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由于雙方都沒有發生該法律效果的真是意思,故為無效。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隱藏行為。
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5.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法律行為的分類

法律行為的分類
法律行為的分類如下:
1、單方行為,雙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2、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3、諾成性行為和實踐性行為;
4、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5、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6、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
7、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如下:
1、必須是外部表現出來的作為或不作為,而不是人們的心理活動;
2、必須是人們有意識的活動。無意識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在暴力威脅下的行為都不能成為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法律事實的一種。能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同法律事件不同之處在于它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人們有意識的自覺活動的結果。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民事行為有哪幾類

法律主觀:

民事行為效力有哪些分類 民事行為效力分為:有效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1、效力待定的行為 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追認),要么走向無效(否認或撤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無效;在有效或無效之前的狀態就是效力待定狀態;即使合同最后走向無效,也沒有 締約過失 責任如果行為時是限制行為能力,但過一段時間后取得了完全行為能力,追認權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經取得完全行為能力的本人。 【 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無論是否善意)。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追認權優于撤消權)。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權而已)―――效力待定合同的撤消權不需要經過 法院 ,通知即可(特別注意:根據05年卷3第58題的選項B,題目認為這種催告權不屬于形成權)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可變更、可撤銷的行為―――相對無效(voidable) 不能因為一種行為可以撤消就認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為; 不能因為一種撤消權不能行使就認為其他撤消權也不能行使; 可撤銷合同本身從一開始就有效,但如果撤消后自始無效; 合同撤消后產生的后果和宣告無效的后果相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 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屬于形成訴權)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要求撤銷,法院可以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73、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注意:不是從撤消事由發生之日)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欺詐和重大誤解的區別是:欺詐是對方故意的錯誤性稱述導致,重大誤解一般是對方過失的錯誤性稱述導致;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本身內容的誤解,而不能是別的方面的誤解,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重大誤解一般適用于是雙方都有誤解,少數情況下可以是只有一方誤解,如對交易主體的誤解。 注意:欺詐和幾種類似行為的區別: ①戲謔行為(如說“把頭擰下來給你當球踢”) ②夸大行為(如賣瓜的老農說自己的瓜“甜如蜜”) ③沉默不語(是否構成欺詐看有沒有告知義務,賣方有義務,買方無義務) 第三人的欺詐不能動搖 合同當事人 之間的效力,除非合同當事人知道對方受欺詐―――如果不僅是知道第三人欺詐,甚至和第三人串通了,則行為無效。 除了合同法中的欺詐是可撤消的,在其他法律中都是無效的脅迫如果是直接針對人身,如用刀威逼,這種行為是危害公共利益的,應該認定無效而不是可變更可撤消,因此這里指的脅迫一般是精神上的,并且是手段和目的違法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是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的兜底注意:格式條款由于具有反復適用的特性,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是可變更、可撤消,而是無效違約金顯失公平的也不是可變更、可撤消,而是由法院給于調整。 3、無效的民事行為(void) 從成立之日起就是絕對、當然、確定、自始無效。 例外: (1)沒有預售許可證無效,但補辦后有效; (2)承包工程資質不夠無效,但竣工前取得資質的有效; (3)法院也可以主動宣布無效; (4)宣布無效沒有時效限制; (5)第三人也可以主張無效; (6)無效的后果: (7)自始無效; (8)返還財產( 不當得利 ); (9)損害賠償(締約過失); (10)解決爭議條款仍然有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為分類有哪些

一、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
標準
是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構成。
  (一)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基于
一方
當事人
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自行為人獨立表達其意思時即可成立,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則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二、
單務
民事法律行為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當事人之間
民事權利

民事義務
的構成
  (一)單務民事法律行為
  單務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負有
義務
,而另一方當事人僅享有
權利
。比如,贈與
行為
中的贈與人負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而受贈人則享有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物的權利。
  (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雙務民事法律行為則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均承擔義務,也都享有權利,而且,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相互關聯、
互為條件
,一方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的權利。比如
買賣合同

出賣人

買受人
的權利和義務就是相互對應的。
 
三、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是否要求對方給付對價。
  (一)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一方當事人承擔某項民事義務而要求對方當事人給付對價(報酬)的法律行為,比如買賣合同就是典型的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則指一方當事人承擔某項民事義務而不要求對方當事人給予對價的法律行為。它以贈與為代表。
  
四、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
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實物為條件。
  (一)諾性性民事法律行為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僅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都是諾成性的。如
買賣
、承攬、租賃等。
  (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則是指不僅要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又稱要物民事法律行為,比如贈與、借貸等行為。其中,交付實物的行為是此類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
  
五、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用特定形式。
  (一)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必須采用某種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正如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的:“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比如,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
保證合同

質押合同
均應采用
書面形式
,而
抵押合同
則不僅要用書面形式,而且要向法定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而允許當事人選擇約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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