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無效借款合同有哪些情形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在實踐中有很多借貸行為屬于非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民間借貸合同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為無效的。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公共利益體現了全體社會民員的最高利益,《合同法》第52條第4項同樣規定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所以,借貸合同如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為無效借貸,法律不予保護。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借貸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法》對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則》的規定,即對于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才認定為無效合同。所以借貸合同也是如此,不過一般而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借貸合同并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常見。對僅有欺詐、脅迫情形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合同來維護自己權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還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134條及民通意見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也就是說,此種情況下的借貸關系應當確認為無效借貸合同或者無效借貸行為,這也是借貸糾紛案件的一種特殊情況,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于賭博而仍然向其出借款項等。 五、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借貸合同無效。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中,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其中,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會生活經驗或因精神問題,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并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的資格,因而不能成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主體,他們所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民間借貸活動,應當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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