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責
法律主觀: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典》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并不當然都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而應視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和給債務人造成的困難程度來分別處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債務人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則應解除合同,并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債務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則應變更合同關系,免除違約方的部分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僅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暫時困難,則可要求債務人遲延履行,但免除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后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的范圍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旱災、海嘯等。2、政府行為。這主要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后,政府當局頒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3、社會異常事件。這主要是指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戰爭、罷工、騷亂等。,1、是合同簽訂以后發生的;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3、是當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故包括由于自然力量和社會原因引起兩種情況。至于哪些意外事故可以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圍,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不可抗力條款中商定。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暫時中止合同即延遲履行合同。至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只能暫時中止合同,以及援引不可抗力條件所應提供的證明、通知對方的時間和手續等,都應在不可抗力條款中予以明確。,通過對文章的閱讀,相信大家對于不可抗力是不是免責條款以及相關知識一定有自己的見解,不可抗力屬于免責事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合同中對不可抗力免責的約定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免除其責任,另一方不得要求賠償損失。那么,如何約定不可抗力免責條款?未約定不可抗力可發生了怎么辦?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下面就由我為您一一進行解答吧。一、如何約定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可以劃分為以下3種不同的類型: (一)概括式規定。即在合同中不具體訂明哪些現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響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與另一方協商同意后,可根據實際所受影響的時間,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對方對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不得提出賠償要求。” (二)列舉式規定。即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明確規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沒有規定的均不能作為不可抗力事故緩引。例如,“由于戰爭、洪水、火災、地震、雪災、暴風的原因致使賣方不能按時交貨,則可以推遲裝運時間,或者撤銷部分或全部合同,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發生事故的證明書。” (三)綜合式規定。即采用概括和列-舉綜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戰爭行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買方或賣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條規定的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如此種行為或原因在合同第×條規定的有效期后繼續3個月,則本合同未交貨部分即視為取消。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不負任何責任。”二、未約定不可抗力可發生了怎么辦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三、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 (一)不可預見性。合同當事人對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 (二)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三)不可克服性。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后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您對如何約定不可抗力免責條款的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一般來說,對于已經簽訂的合同,很難把所有的意外情況都考慮清楚,因此就產生了不可抗力的相關條款,比如受自然災害影響等,就可以通過不可抗力的條款加以約束。
延期交房免責事由有什么
1、意外事故
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不可抗力的主要情形有:(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2、建設工程
開發商的進度影響的,則開發商可以免除逾期交房的責任。但是作為購房合同中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不能憑自己的主觀臆想去推定,否則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在現實具體事項的操作中開發商往往將各種理由歸于免責事由以逃避責任,比如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解決,但這種問題并非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難和技術問題是開發商在建造房屋之前通過具體勘測就可以預見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開發商在建造房屋過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擔的風險,而不能將此風險轉移給購房者。因此,此種情況不能歸結于免責事由,開發商仍然要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
不構成延期交房的情形
第一,因為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按時交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據此,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延期交房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因重大規劃、設計變更影響了按時交付的,如果在房屋建設過程中遇到政府主動提起的規劃變更,如政府部門需要拓寬建設項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兩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離等等情況,為此,開發商需要時間來對整個設計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過程中遭遇重大技術難題,如地質條件的突變等,必須對設計進行變更的,此類情況雖不能歸入不可抗力范疇,但如果完全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認定開發商免責。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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