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擴展資料:
特征:
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民事權利如果從作用上劃分,可區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為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支配權的客體為被支配的對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
形成權的客體為民事法律關系自身,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
請求權作為抗辯權的客體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權,比如物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如果是具有人身內容的請求權(如人格權請求權)則不得成為抗辯權的客體,因為在民法上對人身權的保護優于對財產權的保護,人身權請求權一旦產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條件對其行使給予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抗辯權
一、抗辯權與訴訟抗辯的區別
抗辯權是實體權利,其針對的是實體請求權。對于其他實體抗辯而言,在權利障礙抗辯的場合,往往通過主張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無法律關系等來說明請求權自始不發生;在權利毀滅抗辯的場合,往往通過行使撤銷權或者主張 民事法律行為 已被撤銷、請求權已獲滿足等來消滅請求權或者說明請求權已消滅。
(一)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 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請求權和抗辯權關系是對立的嗎
(一)抗辯權廣義上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狹義上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二)請求權具有如下特征:
1、權利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
2、權利作用體現為請求,而不是支配;
3、權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體上可以存在兩個不相容的請求權,例如二重買賣;
4、權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三)根據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三、抗辯和抗辯權的概念
抗辯是一個程序法上的概念,其產生于羅馬法的訴訟程序,并經過幾千年的發展,演變為今天既可用于訴訟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訴訟或仲裁程序外的對抗制度。民法學者討論抗辯時,多是從實體的角度出發,將抗辯分為權利障礙的抗辯、權利毀滅的抗辯和抗辯權。其實,抗辯的種類不止限于實體法上的抗辯,程序法上的抗辯亦不失為抗辯的類型。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對證據的效力提出異議,都是程序抗辯的手段。一般認為,程序法上的抗辯分為兩種:
其一是證據抗辯,即對證據的形式、證據的來源、證據的內容、證據的證明力等提出抗辯意見;
其二是妨訴抗辯,即除證據抗辯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辯方式,訴訟或仲裁中的程序異議都是表現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辯。訴訟或仲裁中的抗辯不全體現為程序抗辯,實體抗辯也被大量使用。就實體抗辯而言,
其一,在針對訴爭事實提出的異議成立的情況下,都足以影響請求權的內容并進而會影響請求權的實現,或者因訴請一方主張的事實不成立而導致請求權不存在,或者因該事實得不到法律的積極評價而導致請求權消滅,還有可能因該事實不完全成立而導致請求權內容發生變化;
其二,還有一種實體抗辯,雖然會影響到請求權的實現,但卻不會影響請求權的內容,這便是抗辯權。
抗辯權是德國學者創造的概念,它是針對請求權的防御權,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談起抗辯權。這說明抗辯權是一種被動的權利,且其行使總是后于請求權的行使。我國《民法典》給抗辯權下了很好的定義: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這一定義是針對債權請求權所下,在物權請求權場合,抗辯權也有適用的余地。與其他實體抗辯方式一樣,抗辯權既可在訴訟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訴訟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對方提出請求權主張時行使抗辯權,在抗辯權成立的情況下,就可實現阻卻請求權實現的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第二款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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