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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兩者的區別是什么?(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措施的區別)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02 23:10:12

稅收保全與稅收強制措施的區別

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保全措施的實施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強制執行的實施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內容不同。保全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收優惠形式如下:
1、減稅:減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給予減征一部分的措施。國家在稅收法規中規定減征,是為了給予某些納稅人以鼓勵和支持。稅收減征都是按稅法規定進行的;稅收減征的具體辦法有兩種,一是比例減征法,即按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減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國稅法規定,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開始,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稅。二是減率減征法,即用減低稅率的辦法來體現減征稅額。如我國稅法規定,對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的外國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免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應納的稅額不予征收,也是鼓勵某些納稅人或某些特定行為的一種措施。例如,我國稅法規定,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可以免征增值稅;免稅與免征額不同,所謂免征額是指從征稅對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稅的數額。征稅對象小于免征額時,不征稅;超過免征額時,只就超過部分征稅。免征額不屬于稅收優惠,它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不對誰形成優惠,是構成稅收制度的一個要素;免稅與起征點也不同,起征點是對征稅對象應當征稅的數量界限。征稅對象達不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并超過起征點,按全部數額征稅。例如,我國現行營業稅條例規定,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各地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確定本地區的起征點。不超過起征點的不課稅,超過起征點的,就營業額的全額課征,不會從全額中扣除起征點。起征點看起來似乎是一種稅收優惠,但實際上,是為了照顧應稅收入較少的納稅人,其目的是為了使稅收政策符合合理負擔的原則,起征點也是稅收制度的組成部分;
3、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指稅務部門根據稅法規定,對出口企業已出口商品原來所承擔的流轉稅予以退還的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出口。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后,憑出口報關單等憑證,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該項貨物的退稅;
4、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先依據稅法,將納稅人應繳的稅款征收上來,再由財政部門予以全額或部分返還的措施。例如,1994年稅制改革后,曾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流轉稅超稅負返還,即先根據統一的流轉稅法規對其征稅,然后再返還其在新流轉稅制下的稅負超過原流轉稅制下稅負的差額。
綜上所述,稅收保全是為了保障稅款收回而采取的措施,而稅收強制措施則是針對欠稅納稅人的一系列處罰措施,是為了迫使納稅人履行其納稅義務。在征納稅過程中,納稅人需要切實履行其納稅義務,以避免遭受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措施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措施的區別

法律主觀:

稅收保全是 行政強制執行 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限制其處理可用作繳納稅款的存款、商品、貨物等財產的一種 行政強制措施 ,其目的是預防納稅人逃避稅款繳納義務,防止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以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所以,稅收保全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的區別

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的區別
一、正面回答
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的區別:
1、條件不同: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
2、實施范圍不同:保全措施的實施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3、內容不同:保全措施的內容。
二、分析
稅務保全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納稅期限前,對由于納稅人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導致以后的稅款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剝奪的一種強制性方法。
三、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相同點有哪些?
1、稅務機關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
2、物的范圍。包括存款、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個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措施的區別

法律分析: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的區別有:

1.適用對象不同。保全措施的實施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強制執行的實施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內容不同。保全措施的內容:(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1)書面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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