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內部效力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債權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
2、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給受讓人;
3、讓與人向受讓人移轉債權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
4、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
5、讓與人一般不得將已讓與的債權重復讓與。
外部效力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脫離原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2、債權轉讓的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或共同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對讓與人主張的抗辯,可對受讓人主張,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的效力問題:一、對內效力,即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合同的效力。二、對外效力,即債權與對債務或第三人產生的效力。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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