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程序規定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為了保證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聽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必須在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一)根據執法調查人員處罰建議,確定屬于適用聽證程序范圍;
(二)向當事人發出《聽證告知書》,征詢是否要求聽證。要求聽證的,應在執法機關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三)確定聽證會時間、地點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當事人;
(四)舉行聽證會;
(五)有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
(六)由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出示有關證據和材料;
(七)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進行答辯;
(八)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調查取證人員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九)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陳述;
(十)由主持人征詢各方面最后意見;
(十一)當聽證記錄交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審核后簽字或蓋章;
(十二)由主持人向執法機關負責人匯報聽證情況,提交聽證記錄,執法機關應按照一般程序的規定做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聽證程序的適用:
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種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其適用的范圍是有限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只適用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等幾種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行政聽證程序時間要求是什么?
行政聽證程序時間要求是: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20日內組織行政聽證程序等,具體情況下有關行政聽證的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處理。
一、行政聽證程序時間要求是什么? 行政聽證程序時間要求有: (一)申請時間: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提示:行政許可的聽證申請是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 (二)組織時間:無規定 提示: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20日內組織行政許可的聽證 (三)告知時間 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二、行政處罰聽證時間期限的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六十五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七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對于行政聽證程序的時間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有關聽證的具體程序和要求還需要根據是否符合聽證的要求來進行認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的,那么是無法進行聽證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處理。
行政處罰聽證種類
法律主觀:
一、行政處罰聽證條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聽證條件有以下幾個條件:
(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通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后,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于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后,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二、行政處罰法聽證的告知、提出和受理是怎樣的
1、調查人員應當在作出可以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2、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①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
②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理由、依據;
③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④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聽證組織機關的名稱。
3、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托送達或者以持號郵寄等方式送達。
4、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執法單位書面提出聽證要求;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時的郵戳日期為準。
5、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超過規定期限的,執法單位應在收到當事人的書面聽證要求之日3日內,書面告知不舉行聽證,并說明理由。
三、行政處罰聽證有什么意義
行政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的、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然后根據雙方質證、核實的材料作出行政決定的一種程序。行政聽證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和靈魂。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實、發現真相,給予當事人就重要的事實表現意見的機會。通過實行行政聽證制度,使得行政過程的公開性、透明度得以提升,在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亦能優化行政機關的對外形象,公民與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均能得到增強。
法律客觀:
行政處罰種類,是指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并不再繼續違法。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聽證程序規定
行政處罰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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